職工教育支出的扣除
■基本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特殊規定
1.先進技術服務企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9號)規定,10月2014 1至2018 65438+。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Xi、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全國21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8%。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2.高科技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3號)規定,自2015 1起,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8%,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使用。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註意事項
1.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支出範圍包括:在職和轉崗培訓;各種崗位適應性培訓;在職培訓、職業技術水平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企業派出員工培訓支出;職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和職業資格認證的支出;購買教學設備和設施;員工崗位自學獎勵費;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其他與職工教育有關的費用。
2.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和個人取得學位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由個人承擔,不得占用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3.職工教育經費計算基數的工資薪金總額必須是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根據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5)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工資薪金制度並隨工資薪金壹並發放的福利補貼,可視同企業工資薪金費用,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補貼也可以作為計算職工教育經費工資薪金的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