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美國上市要同時符合證監會要求和美國證券交易所條件。
證監會要求:
1、符合我國有關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規和規則。
2、籌資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及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3、凈資產不少於4億元人民幣,過去壹年稅後利潤不少於6000萬元人民幣,並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於5000萬美元。
4、具有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及較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有較穩定的高級管理層及較高的管理水平。
5、上市後分紅派息有可靠的外匯來源,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6、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美國證券交易所條件:
1、最少要有500,000股的股數在市面上為大眾所擁有;
2、最少要有800名的股東(每名股東需擁有100股以上);
3、滿足下列條件的其中壹條:
三年的稅前營業利潤合計不少於1億美元,2年的稅前營業利潤合計不低於2500萬美元。
12個月的收入不低於1億美元,3年的經營現金流入合計不少於1億美元,兩年的經營現金流入每年均不少於2500萬美元,流通股市值不低於5億美元。
流通股市值不低於7.5億美元,壹年的收入不低於7500萬美元。
擴展資料
上市優勢
1、融資
公司融資範圍較寬,從低於五百萬美元到超過壹億美元。公司可以用在美國上市的股票代替現金,作為收購其它公司的“貨幣”。
2、股票有較高流動性
公司通過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提高聲譽和信任度以吸引全世界各國的機構及散戶投資者。集中交易的市場結構,較好的流動性,較小的價差和較低的波動性有助於創造、保護及增加股東價值。
3、幫助加強投資者關系
美國證券交易所給每家上市公司提供有關提升股東價值的特制服務來幫助公司在資本市場上獲得較高聲譽和關註度。
交易機制
與其他市場不同的是,美國證券交易所給予了中小企業所需要的“特別註意和支持”,獨特的“報單驅動”和“專營經紀人制度”為中小企業的股票交易提供了壹個良好的平臺。
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過程中,打算上市的公司要選擇壹個專營經紀人。該專營經紀人具有受托責任為該公司的股票創造最佳市場,而不像納斯達克做市商那樣可能隨時丟棄上市公司的股票。另外,許多在美國證券交易所運營的專營經紀公司同時也服務於紐約證券交易所。
美國證券交易所通過和中小型上市公司形成戰略合作夥伴來幫助提升公司管理層和股東的價值。中小型非美國發行人在建立投資者關系時會遇到特殊的困難,但我們獨特的專營經紀人和交易所的服務會幫助公司渡過難關。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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