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醫療保險是國家和社會依據壹定的法律法規建立的,為保障範圍內的勞動者提供基本醫療需求保障的社會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具有“低水平、廣覆蓋”的特點,繳費以大多數單位和個人能夠低水平承擔的費用為標準,覆蓋城鎮所有單位和職工,不同單位的職工都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的權利。被保險人完成繳費年限後可終身享受。其次,基本醫療保險具有“雙方負擔、統賬結合”的特點;本著“收支平衡”的原則。
醫保按統壹標準享受待遇。同樣的準入條件,同樣的收費,同樣的待遇,沒有高低之分。員工的門診費用可以從個人賬戶中扣除,扣除後由員工支付。職工住院費用按比例報銷:1,000元,86%的費用由三級醫院報銷;65,438+0,000到2萬元,88%的費用由三級醫院報銷;2到4萬元,92%的費用由三級醫院報銷。如果職工連續幾年沒有患病,個人賬戶資金可以累計積累。
社會保障卡是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就醫、購藥辦理的,用於核實身份、記錄和存儲個人賬戶資金及使用情況的電子信息卡。參保人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可在本市任意壹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