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公***維修基金是大家壹起交的,並且是公***設備的養護,因此提取比較困難。比如,房屋漏水,頂層的業主會想要使用維修基金,而由於下層業主並沒用這些問題,會不同意使用,因此不能啟用維修基金。如果業主遇到了緊急情況,是可以加急提取公***維修基金的。比如小區的消防系統出現障礙、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對設施設備進行加急維修時、小區的專業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等情況造成功能障礙並且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影響的。這些情況都有可能給業主的生活造成威脅,因此都符合加急提取維修基金的條件。
房屋維修基金比例繳納如何?
1、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壹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住宅,但壹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