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證券投入基金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範,基金發起人緊要職責包含。
(1)制定有關法律文件並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基金的申請,籌建基金。
①基金發起人必須對國家的經濟、金融政策、市場狀況、大眾的投入心理等實行研究解析,在此基礎上對擬設立的基金實行策劃,如確定基金的緊要投向、基金的類型、基金的存續期限以及基金的募集規模等。
②基金發起人要代表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經營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訂基金契約,約定基金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同時,基金發起人還需要制作經營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如招募說明書等。
③確定發行方案,選定銷售機構。
④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並報送主管機關要求的有關文件。
⑤設立申請獲得批準後,實行公告。
(2)認購或持有壹定數量的基金單位。基金發起人須在募集基金時認購壹定數量的基金單位,並在基金存續期內保持壹定的持有比例,從而使基金發起人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結成壹體,保證基金發起人以維護投入人的合法權益作為其行為準則,不從事有損於投入者利益的行為,以切實保護投入者的利益。
(3)基金不能成立時,基金發起人須承擔基金募集費用,將已募集的資金並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規範時間內退還基金認購人。由於基金發起人對基金的設立有重大影響,因此,壹些國家和地區對發起人應具備的條件都有較為嚴格的要求。
我國《證券投入基金經營管理暫行辦法》規範,基金發起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緊要發起人是按照國家有關規範設立的證券企業、信托投入企業及基金經營管理企業;基金發起人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實力,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基金的緊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入的經驗及連續盈利的記錄;基金發起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經營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