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總署、財政部組成“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下稱基金委), 在每年10月31日以前發布下壹年度資助項目申報指南。出版機構按照申報指南申報資助項目,在通過嚴格的初審、復核、評審程序後,與基金委、主管單位***同簽訂《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項目承擔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協議組織項目實施,並根據國家財經法規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確保資助經費的使用效益。 基金委每年將有重點地檢查項目經費管理使用情況,並對部分資助項目進行期中或結項審計。對違規的項目承擔機構,基金委將給予批評、通報、向有關部門提出追究責任人責任的建議。嚴重違規者將被追回資金,取消其5年以下申請新資助項目的資格。
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繁榮發展我國新聞出版事業,鼓勵支持優秀公益性出版物出版,確保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以下簡稱“資助項目”)科學管理、規範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出版基金由國家設立,用於鼓勵和支持優秀公益性出版項目的出版。
第三條 國家出版基金主要來源是中央財政撥款,並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第四條 國家出版基金資助對象是堅持黨的出版方針、政策,對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和文明進步產生重要作用的涉及古今中外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等學科門類和多種媒體形態的優秀公益性出版項目。
第五條 資助項目的確定,遵循“自願申請、公平競爭、專家評審、擇優立項”的原則。
第六條 國家出版基金評審專家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相當於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行政職務,具有較高學術(專業)水平,在學科(行業)具有壹定的威望和影響,能夠認真、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評審職責。
第七條 資助項目的出版物應在顯著位置標註“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字樣。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新聞出版總署、財政部組成“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委”),負責審定國家出版基金管理規章制度,資助項目及資助金額,決定與國家出版基金管理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等。
第九條 基金委下設“國家出版基金規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負責起草資助項目申報指南,負責建設、使用和管理出版基金專家庫,組織資助項目評審、檢查、績效考核,受理資助項目的投訴舉報,負責國家出版基金經費管理,資助項目實施和資助經費使用監管,完成基金委交辦的工作。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所轄出版機構申報資助項目的審核、匯總、上報,資助項目的質量監管、檢查和結項驗收,承擔基金辦委托的其他工作。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全國人大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解放軍總政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以下簡稱“中央主管部門”)。
第十壹條 項目承擔機構負責資助項目的具體實施,並按規定管理和使用資助經費。資助項目承擔機構法定代表人對資助項目的管理及資助經費的使用承擔直接責任。
第三章 範圍與分類
第十二條 國家出版基金主要用於對不能通過市場資源完全解決出版資金的優秀公益性出版物的直接成本補助。
主要資助範圍包括:
1.具有相當規模,代表現階段思想政治、文學藝術、科學文化最高研究水平的出版項目。
2.具有填補某壹學科領域空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發展等具有積極推動作用的出版項目。
3.具有重要思想價值、科學價值或文學藝術價值,對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和及時反映國內外新的科學文化成果有重大貢獻的出版項目。
4.具有很高史料價值,集學術之大成的出版項目。
5.對維護國家穩定、民族團結具有特殊意義的出版項目。
6.優秀盲文、少數民族文字出版項目。
7.優秀“三農”、未成年人讀物出版項目。
8.對推動中國文化“走出去”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的出版項目。
9.國家委托的重點出版項目。
10.其他優秀公益性出版項目。
第十三條 凡屬國家科學技術學術著作出版基金等各種財政性基金或財政專項資金資助範圍內的出版項目,不列入國家出版基金資助範圍。
第四章 申報與確定
第十四條 基金辦每年10月31日以前發布下壹年度資助項目申報指南。出版機構按照申報指南申報資助項目。
第十五條 資助項目的申報條件和要求:
1.資助項目申報機構必須是經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正式批準的合法出版機構。
2.資助項目申報機構必須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管理水平和出版業績,具備完成資助項目的能力和水平。
3.申報資助項目應當提交《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書》、著作權人與出版單位簽訂的該項目出版合同(出版單位擁有該項目著作權的,可不提供出版合同,但應做出文字說明)及出版物樣稿(或樣張、樣盤、演示盤等)。暫時無法提供樣稿的出版項目必須經過嚴格的科學論證並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
4.每個出版機構壹般每年只能申報2個資助項目(含聯合申報項目),並且只能承擔1個資助項目。出版機構有未結資助項目(含聯合申報項目)時,壹般不得申報新的資助項目。叢書或其他介質成套出版物按壹個資助項目申報。
5.聯合申報資助項目,應當明確主申報機構和其他申報機構及各自承擔的主要工作內容和責任,主申報機構應當是項目的主承擔機構,各申報機構必須符合本條第壹款的規定。
6.資助項目申報機構應當從實際出發,編制科學合理的項目總預算,結合預計發行收入,提出合理的項目資助金額申請。
第十六條 地方出版機構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中央級出版機構向中央主管部門或中央直屬企業申報本年度資助項目,不得越級申報。
第十七條 資助項目經專家評審、社會公示後,由基金委審定。具體確定的程序是:
1.初審。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中央直屬企業(以下簡稱主管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規定,對出版機構資質和申報資料進行審查,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將審查合格的《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書》、著作權人與出版單位簽訂的出版合同(或出版單位自有著作權說明書)和出版物樣稿(或樣張、樣盤、演示盤等)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不能提供出版物樣稿的)及《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申請匯總表》報送基金辦。
2.復核。基金辦對通過初審的申報單位資質及報送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合理性進行復核。合格者,進入評審程序。
3.評審。專家組對進入評審程序的項目進行評審,確定擬資助項目和擬資助金額。
(1)初評。基金辦按照申報項目的專業分類,以隨機抽取的方式從出版基金專家庫中抽取若幹名專家,分專業組成初評專家組。初評專家組對本專業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確定進入復評程序的項目並按照重要性原則進行排序。
(2)復評。由初評專業專家組推薦的專家代表和其他有關方面專家組成復評專家組。復評專家組對進入復評程序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審,確定擬資助項目並按照重要性原則進行排序。
(3)終評。基金辦以隨機抽取的方式從出版基金專家庫中抽取若幹名出版專業專家、財務專業專家和其他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終評專家組。終評專家組依據出版行業成本水平、預計發行量及其他有關規定,並根據擬資助項目排序和當年國家出版基金預算規模,評審確定擬資助項目和擬資助金額。
4.公示。擬資助項目和擬資助金額經基金委批準後,於每年5月31日前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15天。
5.公告。公示期滿後,經基金委批準,通過媒體對當年資助項目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國家委托出版項目,基金辦可按政府采購規定組織招投標,確定項目承擔機構。
第五章 撥款與支出
第十九條 資助項目公告後30日內,基金辦應當與主管單位、項目承擔機構(或聯合申報的主申報機構,下同)***同簽訂《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逾期不簽訂協議,視為放棄項目資助。
第二十條 《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簽訂後,基金辦應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首次撥款通知,並按照財政部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辦理撥款手續。項目承擔機構收到撥款後,應在20日內將收款回執送交基金辦和主管單位。
第二十壹條 當年批準並完成的資助項目,首次撥付資助總額的90%,余款待項目結項驗收後撥付。跨年度完成的資助項目,預留資助總額的10%,首次撥款不得高於資助總額40%,其余款項於每年年檢合格後,依據年檢年度工作完成情況和下壹年度工作計劃核定年度撥款金額,並在每年4月30日前下達撥款通知並辦理撥款手續。項目結項驗收後撥付預留款。
第二十二條 資助經費應當專項用於資助項目出版物的編輯、稿酬、版權費、校對、排印裝、復制、原輔材料及資料購置等直接成本費用支出。
第六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協議組織項目實施,並根據國家財經法規和本辦法制定單位資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確保資助經費的使用效益。單位經費使用管理辦法送基金辦備案。
第二十四條 資助經費核算必須納入單位會計核算體系,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完整保留與資助項目有關的會計資料。出版基金全額資助項目完成後,項目經費結余應當退回基金辦。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變更事項之壹者,項目承擔機構須提交書面申請,經主管單位審核後,報基金委審批。資助項目變更審批期間,基金辦暫停撥款。
1.變更項目承擔機構。
2.變更已批準的資助項目名稱。
3.變更資助項目的出版形式。
4.資助項目內容有重大變化。
5.資助項目延期完成。
6.終止資助項目。
7.其他需要審批的重大變更事項。
除上述需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變更需報基金委備案。
第二十六條 跨年度資助項目實行年度檢查制度。資助項目的年度檢查工作由主管單位負責。
1.資助項目承擔機構應當根據項目計劃實施情況及下年度實施計劃,填制《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年度檢查表》並按規定時間報送主管單位審查。
2. 主管單位依據本辦法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對資助項目實施和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查,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將所轄(或本部門、本系統)出版機構承擔的資助項目審查意見(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等)連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年度檢查表》書面報送基金辦。
第二十七條 資助項目結項實行驗收制度。結項驗收工作由基金辦或基金辦委托主管單位負責組織。結項驗收工作程序是:
1.資助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機構向主管單位報送《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結項申請書》、資助項目成果各3份,申請結項驗收。
2.主管單位接到結項驗收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將《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結項申請書》和項目成果各2份以及結項驗收意見函報送基金辦。
3.基金辦收到主管單位驗收意見函後10個工作日內就驗收組織形式(委托主管單位驗收或直接組織驗收)函告主管單位。
4.基金辦或主管單位組成結項驗收專家組,依據本辦法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對資助項目成果進行檢查、評定、驗收,並出具專家組驗收報告。
5.主管單位應在所組織的驗收工作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將專家組驗收報告、不合格項目專題報告等有關材料報送基金辦。
6.驗收合格項目經基金辦審核並報基金委批準後,由基金辦下達結項通知。
不合格項目由基金辦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基金辦每年將有重點地檢查項目經費管理使用情況,並對部分資助項目進行期中或結項審計,項目承擔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檢查及審計結論作為續撥經費、評審新報資助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項目承擔機構違反本辦法及國家出版基金其他有關管理規定者,基金辦給予批評、通報、向有關部門提出追究責任人責任的建議。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報基金委批準後追回已撥經費,並取消項目承擔機構5年以下申請新資助項目資格,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1.違反《著作權法》、《出版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的。
2.資助項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3.有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4.與批準的資助項目內容嚴重不符的。
5.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的。
6.嚴重違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
7.項目申報、評審、驗收工作中有行賄行為的。
8.項目結項驗收不合格的。
9.其他違法和嚴重違規事項。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
第三十壹條 國家出版基金財務管理按照《國家出版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另行印發)執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績效考評按照財政部有關績效考評預算支出管理辦法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另行印發)執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的評審按照《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評審管理辦法》(另行印發)執行。國家出版基金評審專家管理按照《國家出版基金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另行印發)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財政部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出版基金財務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加強國家出版基金(以下簡稱“出版基金”)管理, 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和出版基金管理工作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版基金由國家設立,用於鼓勵和支持優秀公益性出版項目的出版。出版基金的主要來源是中央財政撥款,並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第三條 國家出版基金規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作為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出版基金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制定基金辦財務管理辦法;對基金辦財務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二)負責編報出版基金年度預算、決算,如實反映財務收支狀況。按照財政部預算批復,負責預算執行及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的評審,提出擬資助項目及擬資助金額報基金委審批。依法檢查、監督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考評項目資助經費使用績效。 (四)負責基金辦資產管理,確保各項資產的安全與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年終向財政部報送當年經費使用情況。 第四條 出版基金財務管理工作,接受國家財政、審計及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基金辦每年應按財政部有關要求編報出版基金預算,報送財政部審批。 第六條 編制出版基金預算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的原則,不得編報赤字預算。 第七條 出版基金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收入預算由國家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組成,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情況測算編制;支出預算由項目資助經費支出和組織管理經費支出組成,根據資助項目情況和組織管理工作需要編制。 第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預算根據本年度資助經費規模和下壹年度資助項目經費需求情況測算確定。 第九條 組織管理經費預算,壹般根據出版基金資助項目數量和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在不超過出版基金年度預算3%以內據實核定。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條 出版基金收入包括: (壹)財政撥款收入,即從財政部取得的財政預算資金。 (二)捐贈收入,即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捐贈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 第十壹條 出版基金收入管理要求: (壹)依法取得各項收入。 (二)各項收入要及時入賬,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嚴禁坐收坐支。 (三)按照財政部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財政撥款收入納入零余額賬戶管理;捐贈收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按規定納入其他專戶管理。
(四)其他收入原則上全部用於項目資助,有限定條件的捐贈收入按捐贈協議執行。 第十二條 出版基金支出包括: (壹)項目資助經費支出,指支付給項目承擔機構專項用於資助項目出版物的編輯、稿酬、版權費、校對、排印裝、復制、原輔材料及資料購置等直接成本費用支出。 (二)組織管理經費支出,是基金辦為開展出版基金管理工作所發生的支出。支出範圍如下: 1. 行政管理費,指用於開展與出版基金項目管理有關的日常行政工作的支出。主要包括辦公費、會議費、差旅費、宣傳費及長期聘用的工作人員工資和社會保障費等相關費用支出。 2.專家評審費,指在出版基金資助項目評審過程中支付給高級專家的費用。項目評審壹般以會議形式組織進行,專家評審費按照800元-10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後的評審費標準按照400元-500元人天執行。專家評審費不得支付給參與出版基金項目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 3. 勞務費,指基金辦日常工作中臨時聘用人員的支出。臨時聘用單位人員按照800元-1000元人月的標準執行,臨時聘用社會人員按照1000元-2500元人月核定。 4. 專項審計費,指對資助項目進行期中和結項審計的專項支出。 5.項目管理費,指基金辦委托相關部門開展資助項目立項審核、年度檢查、結項驗收等工作支出。 6.信息管理系統開發維護費,指用於出版基金管理應用系統和網站開發、運行維護的支出。 7.其他與基金管理有關的費用支出。 第十三條 出版基金組織管理經費支出的標準應嚴格執行國家的統壹規定。國家沒有統壹規定的,由基金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開支標準,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章 結余和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 結余是指出版基金年度收入與年度支出相抵後的余額,包括項目資助經費結余和組織管理經費結余。 第十五條 基金辦的項目資助經費結余和組織管理經費結余照財政部有關結余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專項捐贈的收支結余應單獨核算,其結余繼續用於資助下年度出版項目。 第十七條 出版基金購置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由基金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出版基金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國家出版基金評審專家的管理,確保評審工作公平、公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推薦遴選、具有參加國家出版基金評審工作資格的專門人才。評審專家分為學術專家、出版專家和財務專家。
第三條 國家出版基金規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設立國家出版基金評審專家庫。基金辦負責專家庫的建設、維護、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評審專家按照“公開推薦、擇優確定”的原則進行管理。專家本人所在出版單位有評審項目的,原則上不聘為評委。
第五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思想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能夠認真、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必須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相當於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行政職務,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十年以上,有較高學術(專業)水平,在學科(行業)具有較高的威望和影響。
(三)熟悉我國出版業及所從事專業領域法律法規,熟悉出版工作基本規程,熟悉本專業或者本行業國內外情況和發展動態。
(四)能保證參加評審工作的時間,並按要求承擔和完成評審工作。
(五)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沒有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第六條 評審專家參與評審工作,享有以下權利:
(壹)對基金管理及相關情況享有知情權。
(二)對參與評審的事項獨立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幹預。
(三)按規定獲得相應的勞務報酬。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評審專家參與評審工作,承擔以下義務:
(壹)本著科學求實和認真負責的態度履行職責,在規定的時間內客觀、公正地提出評審意見,並對評審結論負責。
(二)發現存在利害關系時,應主動提出回避。
1.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被評審項目的申報單位中任職。
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參與被評審項目的創作、策劃、編輯等工作。
3.其他可能影響公平評審的情況。
(三)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向外界泄露與評審有關的情況。
(四)發現被評審項目的申報單位有不正當行為時,應當及時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評審專家庫中專家總人數不少於350人(學術專家不少於200人,出版專家不少於100人,財務專家不少於50人),其中中青年知名專家所占比例不低於50%,外籍專家應占有壹定比例。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人員不作為專家參加評審,可作為聯絡員參加整個評選過程,掌握情況。
第九條 評審專家的推薦和遴選。
(壹)基金辦根據評審工作需要適時公布評審專家的需求信息、推薦遴選的條件和時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及中國出版集團、各相關中央直屬企業(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轄區和本系統評審專家的組織推薦工作。
(二)推薦包括專家自薦和工作單位推薦兩種方式。自薦專家有工作單位的,應征得工作單位的同意。專家工作單位推薦的,應爭得專家本人的同意。
(三)自薦和被推薦的專家應填寫《入選國家出版基金專家庫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並提交本人的學歷、學位、職稱、職務、學術成果、工作業績、榮譽表彰等證書、證件和證明材料(以下簡稱“申報材料”)。學術專家根據本人所從事的專業領域,按照《中國圖書館圖書分類法》選擇填寫《審批表》中相應的專業。有工作單位的,工作單位應出具意見並簽章。
(四)自薦和被推薦的專家《審批表》及申報材料送主管部門。
(五)主管部門核實《審批表》填寫內容及有關證書、證件和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並根據評審專家推薦遴選的條件對專家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並簽章後,將審核同意的《審批表》及申報材料壹並報送基金辦。
(六)基金辦對主管部門報送的《審批表》及申報材料進行復核,提出入選專家庫的專家建議名單,報基金委審定後,將合格評審專家納入專家庫。
第十條 每次評審會議開始前5天內,基金辦按規定從專家庫內隨機抽取參加本次評審工作的評審專家。基金辦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可特邀部分專家參加評審工作。
第十壹條 被抽取的評審專家確認不能參加本次評審的,基金辦繼續按規則抽取,直至滿足評審工作的需要。抽取工作結束後,基金辦向確認參加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發出邀請函。
第十二條 對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對入庫專家、特邀專家分別進行信用記錄和信譽評價。對信譽良好專家給予鼓勵,對有失信行為的專家,經核實後按規定程序予以通報或建議所在單位嚴肅處理,並不予使用,清出專家庫。
第十三條 加強對基金辦工作人員和參加評審會議工作人員的管理。如發現有泄露評審秘密、替人“公關”、找專家說情等問題,依據法律法規做出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註:此文件摘自《新聞出版總署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工作制度>等三個文件的通知》(新出廳字〔2010〕9號),2010年1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