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資企業的下列財務問題,應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壹)投資者的投資或合作條件是否應當定價的問題。對投資者投資外商投資企業應當作價的投資或者合作條件,必須依法對資產進行作價。其中,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作價出資,該作價應當符合國際通行的定價原則,且不得超過外資企業註冊資本的20%。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合作期限內提前回收投資的問題。中外合作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中外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間提前回收投資,但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對中外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規定外國合作者在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的,應當報主管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外國合作者應先收回投資,並應在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條件下進行。
(3)外商投資企業無形資產攤銷。外商投資企業無形資產的攤銷應按直線法計算。作為無形資產的投資方或受讓方,協議或合同約定使用壽命的,可按使用壽命分期攤銷;沒有規定使用壽命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
(四)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年限和預計殘值的問題。外商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壹般采用直線法或工作量法。如需采用其他折舊方法或改變現有折舊方法,必須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產按下列年限折舊:
1.房屋和建築物,不少於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不低於10年;
3.火車、輪船以外的電子設備和交通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不得少於5年。
企業取得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使用年限短於上述折舊年限的,可以出具證明,經審批後,按照其使用年限計算折舊。
計算固定資產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並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扣除。殘值不得低於原價的10%;確需少留或不留殘值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五)外商投資企業壞賬準備的提取標準和確認壞賬損失的期限。從事信貸、租賃等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依法履行審批手續後,可根據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及其他應收賬款或貸款(不含同業貸款)年末余額,計提不超過3%的壞賬準備。債務人逾期兩年以上未履行償債義務造成的債權損失,可以確認為壞賬損失。
其他行業外商投資企業提取壞賬準備的標準和壞賬損失的期限,按照新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確認。
(六)外商投資企業交際應酬費開支標準。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社會招待費時,應有準確的記錄或憑證,允許在下列限額內作為費用列支:
1.工業制造、種植、養殖、商業等企業,年銷售凈額在15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售凈額的5‰;年凈銷售額超過15萬元的部分不超過凈銷售額的3‰。
2.旅遊、餐飲、交通、建築、安裝、設計、咨詢、金融、租賃等服務企業,年營業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營業收入總額的10‰;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5‰。
(七)外商投資企業分期付款和實現建安項目業務銷售、提供勞務和加工大型設備持續時間超過壹年的確認。外商投資企業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產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照產品或者商品交付並開具發票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買方支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的建築、安裝、裝配工程和勞務,以及為其他單位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和船舶,持續時間超過壹年的,按照完工進度或者工作量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八)關於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產品分成方式分享產品的收入確認問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采用產品分成方式的,投資者分享產品時為收入,其收入按照銷售給第三方的銷售價格或者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
(九)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利潤(股息)的處理。外商投資企業向中國境內其他企業投資的,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應計入投資收益,但不得計入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投資發生的費用和損失不得抵扣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十)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後利潤分配的順序,以及“三項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應按下列順序分配:
1.對於罰沒財物的損失,繳納各種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2.彌補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
3.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4.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並入本年分配給投資者。
外商投資企業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業董事會決定。其中,外商投資企業不得提取企業發展基金,其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利潤的10%。當抽逃金額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不得抽逃。
外商投資企業儲備基金主要用於彌補企業虧損。主要用於擴大生產經營的企業發展基金,經原審批機關批準,也可以轉為投資者增資。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用於職工的非經常性獎勵,職工住房的購建和修繕補貼以及其他集體福利。
(十壹)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提取“三項基金”後向投資者分配剩余利潤和剩余財產的問題。外商投資企業的稅後利潤按以下原則分配給投資者:
中外合資企業按投資者實際投資比例分配;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照合同進行分配;
外資企業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分配。
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的特點和管理需要,下列財務問題按以下規定執行:
(壹)企業財務會計機構設置和人員資格問題。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中國境內企業所在地設立財務會計機構。企業應配備合格的財務會計人員,依法辦理財務會計工作。
(二)關於外國投資者以現金出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者出資比例轉換的問題。外國投資者以現金出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應當是外匯。但其從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人民幣利潤可作為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者的出資比例,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國家外匯牌價或者企業首次收到出資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算,匯率變動後不得變動。
(三)以投資者的實物、無形資產出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為基礎。投資者以實物或者無形資產出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應當出具資產所有權和處分權證明,或者依法出具其他有效證明。其中,外國投資者以機器設備等實物出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應當出具國家商檢部門的價值鑒定證書。
(四)關於企業驗資工作完成和報告的期限,驗資報告失實的處理。外商投資企業的驗資應當在收到投資者出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後60日內完成,企業應當在驗資完成後1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驗資報告。驗資報告不真實的,應當重新驗證。
(5)外商投資企業以實物或無形資產投資於其他單位,其預計金額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異如何處理。外商投資企業以實物或無形資產向其他單位投資的,必須對投入的資產進行重新評估。預計金額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為短期投資的,視為當期損益;長期投資作為遞延投資損益,在投資期內按年平均核銷。
(六)關於從事成片土地開發經營的企業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的攤銷問題。從事成片土地開發經營的企業,應當按照當地政府批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分期等額繳納土地出讓金。企業因經營期短於轉讓期,需要縮短攤銷期的,必須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
(七)關於企業發生的費用或損失不得計入成本、費用的問題。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或損失,不得計入成本和費用:
1.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而發生的資本支出;
2.資本利息;
3.各種所得稅;
4.高於壹般商業借款利率的利息;
5 .支付給總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
6?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員工的境外社會保險費;
7.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和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
8.超過規定標準計提壞賬準備和社會招待費;
9.罰沒財物損失和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的支付;
10.應列入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支出;
11.企業贊助和捐贈費用;
12.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支付;
13.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費用。
(八)關於未在企業擔任實際職務的中方董事相關費用的處理問題。在外商投資企業中不擔任實際職務的中方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可在董事會會議期間報銷差旅費、會議費和補貼,不得在企業報銷任何其他費用和領取任何其他報酬。
(九)關於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保險待遇、退休養老基金、失業保險基金、住房和物價補貼的提取和使用問題。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的退休養老基金、失業保險基金、住房、物價等補貼,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從企業成本費用中提取。
中國職工退休養老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由負責企業中國職工退休和失業保險的機構管理,專項用於中國職工的勞動保險,不得挪作他用。住房補貼留給企業,作為中方職工住房補貼資金,補貼中方職工建造和購買住房。價格和其他補貼由企業上交當地財政機關。
企業從成本中提取的中方職工福利費的比例和使用範圍,按照新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
(十)關於企業的土地(海域)使用費和支付問題。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土地使用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國投資者以土地使用權作價投資的,土地使用費由中國投資者支付。使用海域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財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繳納海域使用費。
(十壹)關於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接受和支付傭金問題。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按照合同、協議收取的傭金,應當計入銷售(營業)收入或者沖減相關成本、費用;根據合同和協議支付的傭金應當計入相關成本。
(十二)關於投資者在出資或合作條件、企業利潤分配等方面違反合同的問題。企業投資者在出資或者合作方面違約,未按照國家有關出資管理的規定予以糾正並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參與企業利潤分配。違約投資者改正並按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後,自出資或合作條件生效之日起,可按實際出資比例或合同約定參與企業利潤分配。以前,企業的利潤只能由執行投資者分配。
投資者未按合同、章程規定繳足資本的企業,其實現的利潤不能用於償還投資者未繳的資本,投資者應認繳的註冊資本必須由投資者投入。
(十三)關於企業利潤預分配問題。壹般來說,外商投資企業不允許預分配利潤,但如果效益好,沒有到期債務,按規定預繳所得稅後仍有較多利潤,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可以預分配壹部分利潤。
(十四)關於企業利潤分配的貨幣和匯兌損失的處理問題。外商投資企業以現金分配利潤時,除合同、章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以企業營業收入的貨幣分配利潤。如果投資者分享的人民幣利潤需要兌換成外幣,匯兌損失不由企業承擔。
(十五)關於企業清算時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中方職工住房補貼基金等財產的處理。企業清算時,剩余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中方職工住房補貼基金以及用這兩項基金購置的各種財產和設施,不得作為企業清算的財產。
(十六)對金融機構和企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主管財政機關和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有權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國家有關企業財務制度的情況。對違反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的,除限期糾正外,給予書面警告,或予以通報。
檢查人員進行檢查時,應持有主管財政機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檢查證或檢查函,並對企業提供的資料負責保密。
(十七)關於對外資企業違反財務制度的處罰。外商投資企業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土地(海域)使用費或國家對中方職工的價格補貼的,除按規定期限繳納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2‰的滯納金。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除限期改正外,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1.未按規定提交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以及註冊資本變更文件復印件的;
2.未按規定辦理驗資手續的;
3.未按規定報送企業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的;
4.違反成本費用範圍,隨意攤入成本費用,弄虛作假的;
5.未按規定繳納土地(海域)使用費和國家價格補貼等滯納金的;
6.未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預分利潤;
7.投資者未按國家規定糾正其違約行為,並承擔違約責任和分配利潤的;
8.其他違反企業財務制度規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十八)關於外商投資企業違反財務制度的復議。外商投資企業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財政機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0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