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次體檢:(16周後),辦理體檢證明;尿HCG、婦科檢查、血常規、尿常規、心電圖、b超、血紅蛋白電泳試驗(地中海貧血篩查);
二次檢查:(16-18周)產科檢查(包括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規、尿常規、腎功能(3項)、肝功能(5項)、梅毒血清抗體、血糖;
第三次檢查:(20-24周)產科檢查,尿常規,彩超;
第四次檢查:(24-28周)產科檢查,尿常規,血糖篩查;
第五次檢查:(28-30周)產科檢查、尿常規、ABO抗體檢測;
第六次檢查:(30-32周)產科檢查,血常規,尿常規,b超;
第七次檢查:(32-34周)產科檢查和尿常規;
第八次檢查:(34-36周)產科檢查,胎兒監護,尿常規;
第九次檢查:(37周)產科檢查,尿常規,b超,血常規,肝腎功能,胎兒監護;
第十次檢查:(38周)產科檢查,胎兒監護,尿常規;
第十壹項檢查:(39周)產科檢查、尿常規、b超、胎兒監護;;
第十二次檢查:(40周)產科檢查,胎兒監護,尿常規。
二、什麽是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國家和社會在懷孕、生育女職工暫時停止工作時,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國家或社會對生育職工提供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
三。相關法律法規
《女職工特殊保護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