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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歐國家經濟發達,社會穩定。他們是怎麽做到的?

北歐國家的社會福利制度在促進經濟繁榮、社會穩定和人民安居樂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北歐國家大約70-80%的人是中等收入群體,基本實現了同樣的富裕;社會公平得到了維護,約占80%的中等收入者最低收入壹般不低於2500歐元,最高收入壹般不超過1萬歐元。國家屬於人民,壹切透明,基本沒有腐敗。富裕、公平和效率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因此,北歐獨特的經濟社會制度為進壹步思考中國的經濟社會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鑒和啟示。

壹、務實的第三條路:選擇適合自己國情的經濟社會制度。

總的來說,北歐模式作為壹種不同於歐洲其他國家的獨特的經濟社會制度,為促進北歐國家的經濟增長、社會穩定和社會公正做出了重要貢獻,並將在今後相當長的時間內保持其基本適應性。

1.放開所有制,控制收入分配權。北歐國家國有經濟比重不高,主要集中在提供公共服務的國有公共部門。政府的主要職能是提供公共產品。比如芬蘭,傳統的基礎部門現在都不是政府提供的,電話、電信等領域都實現了充分競爭。政府只是在這些方面規定了壹定的原則,以保證普遍服務的實現。例如,政府應確保其他公司可以使用私營部門建設的網絡,並監督定價。目前,未私有化但仍為國有的部門主要是教育、醫療、鐵路、航空和能源公司。北歐壹個非常突出的特點是,在生產領域不強調集中,而在收入再分配領域強調集中。

2、為每個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確保國家福利統壹,平等獲得最低生活保障。這種“綜合社會保障”覆蓋所有公民,包括居住在當地的外國人或其他納稅人。個人福利和公共服務與收入無關。通過各種法定福利保護計劃,建立了社會安全網,從而使享受社會福利成為公民的壹項基本社會權利。

3、實行普遍的社會福利和高比例的公共支出是高稅收的基礎和前提。因為累進所得稅,個人收入的邊際稅率很高,芬蘭最高的所得稅稅率接近70%,瑞典占稅收的比重為53%,西歐平均為40-50%。瑞典也對現金福利征稅。根據規定,原則上所有養老金收入都要繳納所得稅。只領取基本養老金或少量補充養老金但年收入低於9萬克朗的公民可以免交或減交,可以申請住房津貼或養老金補貼。病假津貼和育兒津貼都要按比例繳納所得稅和保險稅。北歐國家的稅收不是以家庭為單位,而是以個人為單位,男女平等。

4.地方政府在提供社會福利和公共服務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權。比如瑞典的鎮縣壹級的稅是由地方決定的,稅率大致在29-33%。縣級政府負責提供醫療、公共交通等費用和服務,其他由市級提供。芬蘭法律規定,地方稅的高低由各地決定。但各地稅率差別不大,所得稅在16-22%之間。除了稅收,地方政府還可以從國家獲得專項資金和補貼來提供公共服務。目前中央財政是以總量控制而不是專項的形式分配資金,地方政府自主決定如何分配。地方政府也可以自己決定公共服務應該由自己提供還是由其他私營部門提供。

第二,形成以中等收入為主體的社會結構

1.在強有力的收入再分配政策下,會形成以中等收入者為主體的穩定的社會結構。北歐國家除了低收入人群和最高收入人群,中等收入人群占總人口的80-85%。目前北歐國家的社會結構也發生了變化,傳統意義上的工人和農民的比例已經很小了。

2.收入差距小,收入相對平等。根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公布的2002年人類發展指數,北歐國家的基尼系數位居工業化國家前列,如挪威0.258,瑞典0.250,芬蘭0.256,都屬於世界上收入差距最小的國家。根據我們從芬蘭銀行(央行)了解到的數據,央行行長的月收入約為15000歐元,所得稅率為50%。部門主管月收入7000歐元左右;剛畢業進入銀行從事研究工作的職員月收入2500歐元;銀行的清潔工和保安月收入在2000歐元左右。相比較而言,銀行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的差距是稅前7倍多,稅後3倍左右。芬蘭總理的工資大約是央行行長的壹半。高收入者多為私企總裁或老板,每月可達5萬歐元,但相應稅率可能在60%以上。如果把瑞典的中等收入指數定為100,那麽最高收入指數為175,最低收入指數為65。與最窮的上限10%相比,相差3: 1。

3.促進勞動力充分就業。社會福利服務的特點是提高勞動力的市場參與度,如使殘疾人和失業者盡可能多地重新參與市場,通過教育和醫療服務改善和增加人力資本。對於因病請假90天仍不能正常工作的,政府會幫助制定相應的康復計劃,有的計劃會持續幾年。對於失業人士,政府會提供再培訓,提升他們的技能,以適應新的就業需要。

4.成功解決了城鄉之間的再分配和平衡。農村應該獲得和城市壹樣的公共產品和服務,這是建立社會福利制度的兩個重要概念和原則。在建立福利制度時,我們強調城鄉之間的再分配和平衡。主要考慮是防止人口過度向城市轉移,帶來社會不穩定和城市貧困。出於政治和國土安全原因,有必要保持全國人口的平均分布;讓人們住在自己的家鄉,不讓他們流離失所,離開自己的家園;政治上是因為選舉制度向人口稀少的地區傾斜。

5.有效促進社會公正和政治穩定。根據法律和相關措施,無論個人還是國家官員,個人收入都必須公開透明,任何個人都可以查詢。如果芬蘭央行行長因公請客,連菜單都要公布。據報道,在我們訪問前不久,壹些媒體認為央行行長舉辦的壹場宴會過於昂貴,並在報紙上公開質疑。

第三,新形勢下的積極調整

近10年來,北歐國家試圖尋求新的調整以適應新的形勢。事實上,自1970年代以來,北歐國家已經進行了很大的調整。瑞典和芬蘭的調整幅度最大。挪威因為石油資源豐富,擁有龐大的石油基金(2001年6000億克朗,占當年GDP的近50%)。所以壓力比較小,調節程度最小。瑞典的社會福利制度是北歐的先驅。在1990年代的危機之後,瑞典福利模式出現了三種趨勢。第壹,放權,政府的權力更加下放和分散。在中央政府的統壹指導下,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數量增加,80%的公共支出由地方政府完成。二是民營化,即公共服務民營化,私營部門提供的服務項目和範圍不斷擴大。但這筆款項仍由政府通過稅收提供。三是用戶付費體系開始出現,比如福利院、養老院個人付費的增加。這壹趨勢在近兩年也有所扭轉,政府對托兒費和老人護理費設置了上限。

1,調整稅收結構。也就是說,高收入者和科技人才在壹定期限內免稅,中國真正缺乏的外籍員工在壹定期限內免稅。

2.私營部門參與提供服務。人們開始有更多的選擇。特別是高收入階層開始參加私人保險,購買私人提供的醫療和教育服務。在400萬瑞典勞動者中,有654.38+0.3萬人已經開始購買人身保險,而且這壹比例還在逐漸增加。

3.將個人享受的服務與個人繳納的稅收掛鉤,考慮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制度。目前養老金集中使用,投資收益與個人無關。壹方面要最大限度地保障老年人的收入,另壹方面風險要完全由有工作的勞動力來承擔,稍有風險就要增加賠付。改革的方向是在養老金領取者和勞動者之間分擔和分散風險。

第四,對中國經濟和社會改革的啟示

1,經濟社會制度的選擇和建立必須立足本國國情,選擇自己的道路。北歐的經驗啟示我們,壹方面要繼續按照既定的目標,選擇適合中國國情的方式和道路;另壹方面,制度需要調整,沒有壹種制度安排可以壹勞永逸地適用於所有社會環境。高效的制度總是有階段的,要根據形勢的變化不斷推進制度創新。

2.在追求經濟發展效率的同時,我們應該關註社會制度與有效社會政策的匹配。在工業化過程中,在促進經濟發展、追求經濟效率目標的同時,不能忽視社會政策的配套,這是保持經濟可持續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確保經濟增長效果的重要保證。

3.放開民營經濟和混合經濟發展。北歐國家的實踐給我們的啟示是,政府監管不是體現在控制企業,而是增強監管能力。如果企業和居民收入增加,政府可以通過提高稅收和增強調控能力為人民做更多的事情。因此,我們應該鼓勵創新,發展多種有效的經濟成分,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北歐的經驗也證明,私營部門參與提供教育、醫療、交通、護理等服務,可以促進公共政策目標的實現,增加個人選擇,通過競爭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

4.政府的主要職能應該是提供有效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北歐國家的實踐表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作用應該主要體現在再分配的集中,而不是生產領域。政府的主要職能是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提供良好的公共產品,為私營部門的創新提供足夠的空間。目前,在中國建立全國統壹的社會保障還有許多困難。推進中央和地方財權事權改革,調動和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推進“小政府、大社會”,以提供更符合地方實際需求的服務和公共產品。

5.公開透明的監督機制和法律制度有利於防止權力濫用,減少腐敗。我國正處於體制轉軌過程中。壹方面,我們需要加快立法進程,通過完善法律體系來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另壹方面,要加大執法力度,重視建立公開透明的監督機制,完善對權力使用的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