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主要以投資者風險測評表確定);
2、投資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3、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
有效的金融資產證明,具體包括:
1、銀行開具的存款證明、客戶銀行存折及復印件、銀行卡對賬單;
2、銀行理財產品有效認購文件及復印件;
3、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對賬單(包括網上交易的對賬單),須顯示客戶持有有價證券的價值和賬戶內現金總額;
4、信托產品(私募基金)的有效認購文件關鍵頁,包括:
(1)合同編號;
(2)金額、簽字頁及復印件
5、記名式債券及復印件;
6、保險公司開具的保險單現金價值總額的證明文件;
7、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相關財產證明文件;
8、以上證明文件涉及到夫妻雙方合計收入的,除提供相關證明外,還需提供結婚證、戶口簿或其他夫妻關系的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
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
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壹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需要辦理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外國投資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許可的行業、領域進行投資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與內資壹致的條件和程序,審核外國投資者的許可申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