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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換社保,農民不怕丟人怕丟地?土地能換農民的社保嗎?

土地換社保政策:

1、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後,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

2、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

3、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三個年齡段,16周歲以下,未成年年齡段,16周歲以上至60周歲,勞動年齡段,60周歲以上養老年齡段。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比例,應當與被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比例基本相同。

從浙江等地早期實施土地換社保的具體做法來看,其主要內容如下:

1、各地的政策壹般規定,農戶的土地被征用後,必須參加土地換社保,以土地換得社會保險,主要是養老保險,但養老金的標準壹般低於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標準,退休後領取的養老保險金為100到400元每月;

2、各地政策中大都規定社保資金的來源主要是,土地征收後原應直接分給農民或集體經濟組織的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款,由政府所出份額壹般約占參加社保所需資金的百分之十到三十,基金的發放管理及增值管理沒有明確;

3、各地的政策壹般大體將失地農民劃分為4個年齡段,對未成年人實行壹次性補償,對成年但未接近退休年齡者則先發放2到3年的基本生活補助,達到退休年齡後領取養老保險,對成年且接近退休年齡者先發放基本生活補助,到退休年齡後領取養老保險,對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則直接發放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