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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央壹號文件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2023年中央壹號文件征地補償標準如下:

1.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規定。有收入的非耕地土地補償費可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無收入的耕地不予補償。征用薪山、灘塗、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地、牧場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2、征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等常年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執行;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參考工程造價進行補償;

5、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標準是:百萬人口城市每征用壹畝菜地支付7000-10000元;人口五十萬以上壹百萬以下的城市,每征用壹畝地支付5000-7000元;人口少於654.38+萬的城市,每征用壹畝菜地支付3000-50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得超過上述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