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者家庭成員的影響;
對於失信的人來說,對他自己有行政和經濟上的限制,但對他的家庭來說,主要會傷害到他的孩子。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父母懶惰,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刪除被惡意處決的人員名單:
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法院已經執行完畢;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法院審查同意;執行程序終結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能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因審判監督或者破產程序,被法院依法裁定暫緩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法院依法判決不執行的;法院依法決定終止執行的;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有納入期限的,法院應當在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對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執行困難或者其他損害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財產、責令實施某種行為或者禁止實施某種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壹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