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發字[87]第52號
頒布時間:1987-10-29 00:00。頒發機構:財政部審計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南京、成都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後勤部: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7]58號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違反財經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現將《違反財經法規處罰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請安排執行。
壹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違反財經法規處罰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第壹條根據《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處罰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處罰規定》第二條所稱“國家機關”包括:
1.NPC常設委員會的常設工作機構;
2.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常設工作機構;
3.國務院各部門;
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5.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機關;
6.各級司法機關。
第三條《處罰條例》第二條所稱全民所有制企業包括:
1.國家投資的企業;
2.全民所有制企業之間的合資企業;
3 .全民所有制企業投資的企業;
4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投資的企業;
5.其他財產屬於全民所有的企業。
第四條《處罰規定》第二條所稱“機構”包括:
1.實行全額、差別化、自收自支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
2.“全民所有制企業設立的機構”
3.其他財產屬於全民所有的事業單位。
第五條《處罰規定》第二條所稱“國家撥款組織”包括:
1.各級黨組織;
2.各級CPPCC組織;
3.各級工會組織;
4.各級* * *團組織;
5.各級婦女聯合會;
6.其他社會群體。
第六條《處罰條例》所稱“財務條例”包括: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財政法律;
2.國務院發布的金融行政法規;
3.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和發布財政地方性法規,以及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發布的財政法規;
4.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財政部及其授權部門單獨或者會同國務院其他部委發布的財政法規;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章而發布的財政法規;
第七條依照處罰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應當是違反財經法規,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或者雖構成犯罪,但未依法受到處罰,同時有關法律法規對該行為未規定處罰的行為。
第八條《處罰條例》第四條所稱直接責任人員,包括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決策者和直接執行者。
《處罰條例》第九條所稱“基本工資”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中的標準工資,有生活費補助的地區的生活費補助;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中,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工齡津貼和地區工資津貼。
第十條《處罰條例》第五條第壹項所稱“違法所得”包括:
1.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2 .違反規定將全民所有的財產轉讓給集體經營的收入;
3.欺詐晉升後的獎金、實物和加薪;
4.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錢物的;
5.過度漲價和收費的收入;
6.其他依法應當沒收的違法所得。
第十壹條《處罰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稱“應當繳納的收入”包括:
1.隱瞞或者扣繳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利潤;
2.非法減稅;
3 .依法應當繳納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處罰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稱“侵占、挪用資金”包括:
1.虛報騙取的資金或者補貼;
2 .違反規定使用國庫資金的;
3.用於非生產性支出的生產性資金;
4.挪用或者克扣優撫、救災、防災、撫恤、救濟、教育等專項資金和物資的;
5.全民所有的財產轉移給集體;
6.預算內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
7.依法應當追回的其他資金。
第十三條《處罰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沖銷相關賬戶”是指:
1.挪用成本的,全額沖減成本;
2 .挪用生產發展基金的,應全額補足生產發展基金;
3 .挪用專項資金的,應全額補足挪用的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處罰規定》第六條所稱“隱瞞、扣壓應當上繳的稅款、利潤或者其他財政收入”的行為包括:
1.擠占和虛列費用;
2.不分青紅皂白的營業外支出;
3.隱瞞銷售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4.將產品和收入轉移給減免稅單位;
5.隱瞞、扣繳或者使用代征、代扣、代繳的稅款;
6.隱瞞、截留、坐支應繳納的款項;
7.用其他手段隱瞞或者截留應當繳納的收入。
第十五條《處罰條例》第六條所稱“其他財政收入”包括:
1.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2.沒收的收入;
3.其他應付財務收入。
第十六條《處罰規定》第七條所稱“虛報、騙取國家財政撥款或者補貼”的行為包括:
1.虛報預算支出,騙取財政撥款的;
2.虛報產量、銷量或者虧損,騙取虧損補貼的;
3 .虛報人員編制,騙取行政和事業經費的;
(四)其他虛報、騙取財政撥款或者補貼的行為。
第十七條《處罰條例》第八條所稱“越權、越權減免稅”行為,包括: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稅收管理制度規定,超越權限作出減稅、免稅決定的;
2.各級財政稅務機關擅自減免稅的;
3.各級主管部門擅自減免所屬企業的稅收;
4.稅務人員不依法征稅,擅自減免稅。
第十八條《處罰規定》第八條所稱“動用國庫資金”的行為包括:
1.各級地方政府違規強制沖掉國庫收入;
2 .各級金融機構違反規定,自批、自退、自繳庫的資金;
3.各級國庫違反規定,擅自動用國庫資金。
第十九條《處罰規定》第九條所稱生產性資金,是指國家專門用於生產的調撥、籌集、借入和存放的資金,包括:
1.生產發展基金;
2 .更新改造資金和固定資產折舊資金、更新換代資金以及其他應納入更新改造資金的資金;
3.大修理基金應用於生產的部分;
4.生產性基本建設投資、撥款和貸款;
5.技術轉讓收入中應用於生產的部分;
6.生產經營流動資金;
7.新產品試驗基金;
8.小型技術措施貸款;
9.按規定用於生產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條《處罰規定》第九條所稱“非生產性支出”包括:
1.非生產性基本建設支出;
2.非生產性購買支出;
3.其他非生產性開支;
第二十壹條《處罰規定》第十條所稱“全民所有的財產”,包括全民所有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團體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財產、股權、債權和其他財產。
第二十二條《處罰規定》第十條所稱預算外資金,是指依法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資金,包括:
1.已納入預算的項目收入、支出和結轉資金;
2 .納入預算管理的專項資金和周轉金預算;
3 .按國家規定應作為預算收入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三條《處罰條例》第十條所稱預算外資金,是指未納入國家預算,由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征繳的資金,包括:
1.按照國家規定由地方金融機構管理的附加收入;
2.事業單位、行政單位和社會團體未納入國家預算的資金;
3 .全民所有制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的收入和支出不納入國家預算;
4.各級主管部門所屬預算外企業的收入;
5 .按國家規定不納入預算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條《處罰規定》第十壹條所稱“違反國家財政支出規定,浪費國有資產”,包括國家財政支出規定以外的下列行為:
1.用公款請客送禮,提高規定的招待標準;
2.違反規定,擅自公費旅遊;
3.違反規定,擅自向員工發送實物;
4.違反規定,擅自采購社會團體專控商品的;
5.其他揮霍國有資產的行為。
《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違反規定、超越權限、提高補貼標準、擴大補貼範圍、提高工資等違反財經法規的年平均人數。,應按同壹會計年度內違反財經法規的累計金額和平均人數計算;跨年度應單獨計算。
第二十六條《處罰規定》第十三條所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共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包括挪用公共財物歸個人使用六個月以上的行為。
非法占有公共物品的估價方法是:根據檢查時物品的新舊程度和回購物品的價格。
第二十七條根據《處罰規定》第十四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財經法規,擠占、挪用預收、救災、防災、救濟、教育等專項資金和物資的,應當根據情節,依照《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從重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財經法規,對檢舉人或者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屬於《處罰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阻撓、抗拒檢查或者拒不改正錯誤”的行為,對責任人應當從重處罰。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財經法規堅持單位領導決定,並同時向上級主管單位領導和審計機關書面報告的管理人員,依照《處罰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免予處罰。
第三十條《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所稱“同期發現兩起以上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是指在同壹檢查中發現兩起以上違反財經法規行為。
相同性質的違反財經法規的數額,按照檢查期間違反財經法規的數額之和計算。不同行為的違反財經法規的數額應當分別計算。
所謂“罰款合並計算收繳”,是指對兩項以上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分別計算罰款,但同壹筆款項涉及兩項以上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罰款不得重復計算。
第三十壹條根據《處罰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實施檢查的審計機關或者財政機關在作出處理、處罰單位和對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決定時,應當明確按照規定繳納應繳款項和罰款的期限、存放地點和方式。
會費和罰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天加收相當於應繳金額5%的滯納金和罰款。
銀行和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執行處罰決定。
第三十二條被檢查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接到原檢查機關的決定或者建議後三十日內處理完畢,並通知原檢查機關。逾期不處理的,依照《處罰條例》第二十壹條和本細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領導責任。
第三十三條單位或者個人對罰款決定不服,向作出決定機關的上壹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的,應當在收到後進行。在收到復查申請後三十日內作出答復,並通知有關單位和復查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單位和個人既不申請復議,又不執行罰款決定的,由原檢查機關通知銀行扣劃款項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根據《處罰規定》第二十壹條,實施檢查處理的審計機關、金融機構和有關部門未按照本規定對違反財經法規的單位及其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的,由檢查機關或者國家監察機關的上壹級主管機關追究經理人員和領導人員的責任。對這些管理人員和領導人的處罰,應與違反財經法規的責任人的處罰相比較。
第三十六條根據《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財經法規構成犯罪的,實施檢查的審計機關、財政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原檢查機關移送案件時,應當將相關犯罪證據移送司法機關。
上述犯罪行為經審理依法免除刑事責任的,由原檢查機關依照處罰規定和本細則處理。
第三十七條6月65438+6月65438+6月6987之前發生的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按過去有關處罰規定處理;過去沒有處罰規定的,壹律按處罰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機關和審計機關可以根據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和審計署備案。
第三十九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機關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由財政部和審計署統壹查處。
對軍隊違反財經法規的具體處罰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部門根據《處罰條例》和本細則,結合軍隊情況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集體所有制企業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應按《處罰規定》和本細則進行處罰和處理。
第四十壹條本細則與處罰規定同時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