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土壤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土壤汙染防治財政資金保障,建立政府、社會、企業***同參與的土壤汙染防治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土壤汙染防治相關工作。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壤汙染防治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土壤汙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自治區實行土壤汙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土壤汙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土壤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設立自治區土壤汙染防治基金,主要用於農用地土壤汙染防治和土壤汙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的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土壤汙染防治事項。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土壤汙染防治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和引進機制,加強土壤汙染防治技術研究和專業人員培訓。
鼓勵有條件的學校開展土壤環境保護專業技術教育。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建立土壤汙染防治專家庫,為土壤汙染防治工作提供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評審論證等支持。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土壤汙染防治的宣傳教育,鼓勵開展土壤汙染防治誌願服務,引導公眾依法參與土壤汙染防治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土壤汙染防治宣傳以及相關科學知識普及,增強公眾土壤汙染防治意識,對土壤汙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 規劃、標準、詳查和監測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汙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要求,以及土地用途、土壤汙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結果等,編制土壤汙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等應當根據土壤汙染防治規劃,制定本區域土壤汙染防治方案。第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國家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對國家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地方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並予以公布。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壤汙染狀況普查基礎上,組織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開展土壤汙染狀況詳查,查明土壤汙染的區域、地塊分布、面積、主要汙染物和對環境、農產品質量的影響。第十四條 自治區實行土壤環境監測制度。
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衛生健康、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統壹規劃自治區土壤環境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實行數據動態更新與信息***享。第三章 預防和保護第十五條 各類涉及土地利用的規劃和可能造成土壤汙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對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以及應當采取的相應預防措施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