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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工資支付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工資支付行為,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組織、基金會等。(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關系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工資支付的組織協調,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資支付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負責本行業建設工程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市場監管、文化旅遊、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工資支付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監督用人單位遵守本條例。第二章工資支付的壹般制度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工資支付制度。

用人單位符合集體協商制度要求的,應當通過集體協商與本單位工會簽訂集體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內容。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於本單位集體合同的約定。第七條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內容包括:

(壹)支付項目;

(二)繳費標準;

(三)支付方式;

(四)付款期限和日期;

(五)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支付的計算基數;

(6)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標準;

(7)工資支付的其他內容。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第九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或者其他形式代替貨幣支付。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支付壹次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支付工資。

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照周、日、小時支付。

實行計件工資制或者按照完成壹定工作任務支付工資的,可以按照計件工資或者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約定支付期限,但支付期限超過壹個月的,應當按照約定按月支付工資。

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發放工資的,按約定按月發放工資,年終或考核周期屆滿時結算發放工資。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領取。

用人單位通過銀行支付工資的,應當按時將工資劃入勞動者賬戶。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實行實名登記制度,準確統計勞動者工資支付數據,編制工資支付表。其內容應包括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工作時間、加班工資、應付金額、扣除項目及金額、已付金額等記錄,並按規定保存備查。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勞動者可以查詢其工資情況。第十三條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工會或者勞動者代表協商後,可以在30日內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並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報酬。第十六條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扣發或者匯發勞動者工資:

(壹)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稅收;

(二)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三)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對勞動者承擔的撫養費、贍養費等費用的判決和裁定;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