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在新農村建設試點村規劃區內,開工建設住宅的農民,憑鄉鎮政府或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證明,可按建設成本的壹定比例向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支持。2、在新農村建設試點村莊規劃區內,農民開工建設住宅,占用非耕地建房的,免征壹切稅費,占用耕地建房的,耕地開墾費按規定標準的50%收取。3.新農村建設試點村規劃區內的住宅建築規劃設計和施工圖紙,由各鎮(街道)組織編制,市國土資源局和市建設局指導,免費向農民提供相關資料和圖紙。4、新農村建設試點村莊規劃區內,建設住宅只收取房產證工本費,免收登記費,測繪費按規定標準的50%收取。5.新農村建設試點村規劃區內建設的居民樓供電設施、廣播電視設施、電信設施均由供電、廣電、電信部門統壹總線接至該點,安裝到戶。入戶安裝材料費按現價收取,安裝工資免收。初裝費按規定標準的50%收取。6、城市規劃區試點村結合建設沼氣池,經驗收合格後,按每座補助800元(含實物)。7、城市試點村規劃區內的主幹道,按最低標準3.5米寬,水泥路面,除交通部門按標準補貼外,市財政在通村公路標準的基礎上,再給予壹次再補貼。8、水泥路建設由行政村自行組織建設,不得對外承包,稅務、工商部門應給予大力支持,實行零稅、零收費。9.上級撥付的新農村建設項目資金,試點村項目實施完成並驗收合格後,由市財政全額撥付給相關試點村使用,其他部門不得從中截留任何款項。10,其中新建行政村,市財政按主體工程投資的15%給予補助,鄉鎮(街道)給予配套補助。11.農民新村建設使用的木材全部納入農民自有木材管理,由村級出具有效證明,當地林業工作站核實木材數量,免收林業規費並放行。12.市委市政府鼓勵“空心村”改造。對利用“空心村”閑置土地建設新村並達到新村建設標準的,市政府給予適當補助,並按規定補辦相關證照。二、大力發展新興產業,推進農業產業化進程13。允許農民投資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禁止的行業和領域。14.積極吸引農民工返鄉創業,在用地、稅費、金融等方面給予支持。當地政府全程提供服務,享受商戶待遇。15,鼓勵農民自主創業。農民首次申請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免收登記費。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可以繼續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允許依法有償轉讓。可以享受原村級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的權益,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農民從事手工業生產項目,免征工商登記和相關稅費。農民和獨立核算的農村信息服務機構興辦的農產品流通企業,自開業之日起分別免征所得稅1年和2年。16,加大信貸支持。銀行和信貸部門對農民經商辦企業要積極支持,努力擴大農民小額貸款和聯保貸款的覆蓋面。17,做好農民工培訓。鼓勵企業聘用本地農民工,實行定向訂單或職業培訓。只要培訓時間在3個月以上,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市政府再就業辦將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和培訓機構給予適當補貼。18.允許農民在合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下,通過互換、轉讓、租賃、入股、反租賃等方式,將自己無力開發的耕地和山地流轉給有能力的經營者進行開發。19.投資農、林、牧、漁業(含農產品加工企業),除國家政策規定外,可通過出讓、租賃等方式優先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20、利用“五荒”資源或在邊遠貧困山區從事農、林、牧、漁業開發項目,其集體土地需經當地村集體同意,投資者可采取租賃、承包、聯營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國土部門免交審批費用。21.從事農、林、牧、漁業開發的企業(包括農產品加工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從自有收入年度起,前10年新增地方收入部門的50%納入地方財政設立的企業技術改造基金和新產品開發基金,用於支持企業擴大規模、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22.自2006年5月起,生豬飼養量達到10000頭以上的,可按種豬價格的壹定比例向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經有關部門核實後,憑市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證明,由市財政貼息支持。23、鼓勵農業龍頭企業申報省、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對確認的省、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由市財政和市財政分別給予壹定獎勵。24.支持農業龍頭企業建立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發展綠色農產品。獲得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國家認證的,由市財政分別給予獎勵。25.加大對帶動100戶以上、年產值100萬元以上的加工農業龍頭企業、流通農業龍頭企業、基地農業龍頭企業的支持力度。市財政將安排壹定的資金支持,並給予稅收優惠政策。為鼓勵農民積極參加農業實用技術或農民工技能培訓,提高農民科技致富、市場競爭和自主發展能力,對積極參加市級以上農民技術學校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市級以上專業技術證書或文憑的農民,市財政將給予壹定獎勵。27、農民進城務工、開辦企業,其子女入托、入學,憑房產證、戶口簿、營業執照或有關部門證明等相關證件,享受本市城鎮居民待遇。企業農民工人才招聘、職稱評定、職業技能等級評價、考核和選拔;計算工齡、勞動就業、醫療衛生、戶籍遷移、子女就學、因業務技術交流辦理出國(境)手續等。,享受國有單位同等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二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有關人民政府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鄉統籌發展的需要,在城市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劃定。
第三條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因地制宜、講求實際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地區。指定區域內的鄉、村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域內的鄉、村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指導前款規定以外地區的鄉、村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