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六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第二十八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補償費外,還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征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每個被征地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