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以直接投資、資本金註入、投資補助、貼息等方式投資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使用本級壹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政資金。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應當遵循民主、科學、規範、高效、公開的原則。
政府投資應當主要投向公益性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應當堅持概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質量責任制和工程監理責任制。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和省簡政放權要求,創新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機制,優化管理程序,精簡管理環節,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支持、規範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本級政府投資領域,保護社會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六條市、區(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儲備、規劃、審批和監督管理。
市、區(縣)財政、經濟和信息化、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務、城市綜合管理、農業、教育、衛生和計劃生育、海洋與漁業、國有資產等行政管理部門和監察、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二章項目儲備和計劃第七條市、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建立和充實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以下簡稱項目儲備庫),促進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培育、儲備和建設。第八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應當於每年9月30日前提出需要建設並進行前期調研論證的政府投資項目,向同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申請納入項目儲備庫。
區(縣)、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向上壹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提出需要上壹級人民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申請納入上壹級項目儲備庫。
申請納入市級項目儲備庫的項目投資額應達到5000萬元以上,申請納入區(縣)項目儲備庫的項目投資額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除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壹款、第二十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外,申請納入項目儲備庫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完成項目建議書的編制或者對項目進行預可行性研究。第九條市、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相關行業專項規劃、近期建設計劃和實際需要,對部門和單位提出的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核,經綜合平衡後納入項目儲備庫。
項目庫實行三年動態管理。市、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督促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項目前期工作,並根據項目前期工作情況及時調整和更新項目儲備庫。
因國家政策調整或其他變化,市、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應對不符合政府投資方向的項目進行調整。第十條申請納入項目儲備庫的政府投資項目,其前期工作經費應當按照預算編制程序申報並納入預算管理。第十壹條市、區(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財政等有關行政部門,於每年10月31日前組織編制下壹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草案,報市、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後,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
(二)政府投資項目的名稱、投資依據、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和規模、項目總投資、規劃用地、建設期限、年度投資和資金來源;
(3)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第十三條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草案的項目應當從項目儲備庫中選取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直接投資或資本金註入的項目預算已經批準;
(二)采用投資補助或貼息方式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已獲批準;
(三)建設條件成熟時,年內可正式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