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機構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和國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保險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繳納保險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的制度。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儲戶支付保險存款,並采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 第四條保險存款包括人民幣存款和保險機構吸納的外幣存款。但不包括金融機構同業存款、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保險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未參保存款。 第五條存款保險實行限額給付,最高限額為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還款限額,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告實施。
2. 同壹儲戶在同壹保險機構的所有保險存款賬戶中存款本息之和在最高還款限額內的,應當足額支付;超過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由保險機構的清算財產依法賠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支付存款人的保險存款後,在支付金額範圍內,取得存款人向保險機構按同壹順序支付的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和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還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六條存款保險資金的來源包括: 保險機構繳納的保險費; 保險機構清算時分配的財產;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取得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制定和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章制度; 制定、調整存款保險費率,報國務院批準; 確定各參保機構適用的費率; 收集溢價; 管理和使用保險存款資金; 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