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鹽城市委鹽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鹽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鹽委[2010]8號),設立鹽城市財政局,為政府工作部門,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其合署辦公。 (壹)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負責契稅和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工作職責劃入市地稅局。
(三)將擬定和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政策、改革方案、管理辦法;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指導財產評估業務;管理、監督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市場職責劃入市國資委。
(四)將國有企業的清產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產權變動和登記的有關管理工作;國有資產監管和保值增值;制定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及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和管理;參與選派監事和市級國有資產產權代表的具體工作;市級授權經營企業財務總監的選派和管理工作職責劃入市國資委。
(五)強化宏觀調控職責。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綜合平衡社會財力、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區域協調發展的建議。
(六)加強預算和稅政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嚴格監督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七)強化財政管理體制建設。完善市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加快形成統壹規範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整合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增強政府提供公***服務的能力。
(八)加強推進基本公***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進壹步完善公***財政體系。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重點增加基本公***服務的投入。嚴格控制壹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
(九)強化財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完善市內各級政府間、政府與企業間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縮小市內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公平。 (壹)切實履行宏觀調控職責,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綜合平衡社會財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推進基本公***服務均等化及主體功能區建設的建議;執行市與縣(市、區)、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財政、稅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和執行全市財政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改革完善市、區財政管理體制,指導市區財政部門開展業務工作。
(三)擬定財政、財務、會計、政府采購的地方性管理規定,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政府采購的政策規定。
(四)承擔市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市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市級和全市年度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市本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五)研究建立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和科學合理的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機制,負責制定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組織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六)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非稅收入;負責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財政票據;擬訂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參與全市治理亂收費、減輕企業和農民負擔工作。
(七)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國庫市分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實施政府采購政策、制度並監督管理。
(八)負責各項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擬訂有關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辦法;協助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監督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審核有關部門的財務決算。
(九)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監督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制定需要全市統壹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
(十)研究提出和組織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財政政策;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貫徹實施企業財務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監管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監督產權交易及相關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資產評估行業及相關工作。
(十壹)研究提出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會事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負責辦理和監督市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市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和監督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相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財政支農涉農政策並負責相關資金管理;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參與農業綜合開發規劃與項目管理;指導全市鄉鎮財政建設工作。
(十三)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和執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基金)使用的財政監督,負責編制審核市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四)執行國家關於內債、外債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國債、地方債發行計劃,制定地方有關配套性政策規定,防範財政風險;承擔國外貸款管理有關工作。
(十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有土地、海域、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參與國有土地、海域、礦產等國有資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參與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
(十六)依法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管理和監督註冊會計師行業及相關工作。
(十七)依法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處理財政違法違紀違規問題。
(十八)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化建設和財政信息宣傳工作。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