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債轉股相關風險及應對機制思考] 債轉股定價機制

[債轉股相關風險及應對機制思考] 債轉股定價機制

債轉股,是債權轉股權的簡稱,包括債權的消滅和股權的形成兩個方面。自1999年9月我國在北京建材集團實施債轉股試點以來,國家通過債轉股以圖增加資本活性,減輕國有企業負擔,適時降低金融風險,大多數實行債轉股的企業因此獲得了良好的政策、經濟環境,企業的經營趨向良好,債務負擔有所減輕,管理機制得到改善,各項盈利指標趨向良好。盡管如此,仍有某些企業在債轉股後,出現資產非但沒有保值增值,反而成了當地政府維持經濟穩定和企業進行改革的負擔和阻力的情況,有的甚至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嚴重流失。可見,債轉股在發揮化解不良資產風險,提高企業競爭力的同時也增加了其潛在風險。基於此,本文擬對債轉股實施中的相關風險及其對策進行探討。

 壹、債轉股相關風險分析

 (壹)道德風險?債轉股中的**做假問題 包括:(1)銀行。在已有實踐中,債轉股中涉及銀行的不良資產,其中不少實際上是收回可能性較高的貸款,且能夠帶來壹定利息收入,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死賬。對此,銀行本應該想到去剝離那些真正無法收回的壞賬,而不是尚有機會收回的貸款。然而,債轉股過程中,有些銀行卻采取壹些非正常措施,努力使不該被收購的不良資產被收購,而使該被收購的不良資產盡可能延緩被收購。類似地,由於許多企業都有想獲得債轉股的名額的要求,銀行企業之間往往出現聯合作假的行為。另外,壹些國有銀行因為有了資產管理公司這樣壹個堅強的後盾,在貸款時會變得更加大膽,忽視貸款可能出現的許多風險,產生?有債國家擔?的依賴心理。這樣壹來,債轉股不僅沒有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不良資產,新的不良貸款又會層出不窮,屢禁不止。顯然,這與債轉股的初衷背道而馳。(2)企業。虧損企業無疑是債轉股中實際收益者。為了擺脫巨額債務負擔,有些企業可能會巧妙利用信息不對稱特征,掩蓋許多不利於實現債轉股的因素,或者提供壹些虛假財務信息,誇大資不抵債狀況,以達到實施債轉股的目的。而壹旦這種交易成功實現,資產管理公司就只能得到毫無盤活價值的股權,其不僅難以收回投資資本,而且其實是接收了壹個無藥可救的爛攤子,從而必然造成了政府財政資金的大量浪費。(3)地方政府。有少數地方政府為了地方政績,減少虧損企業的數量,因而有意鉆債轉股政策的空子,將符合條件的企業與壹些不符合條件的嚴重虧損企業人為捆綁在壹起進行債轉股,導致轉股企業剛壹成立就陷入經營困境。有的地方政府甚至與部分企業串通舞弊,虛增固定資產價值,使新成立的企業折舊壓力巨大,應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劇增,造成財務狀況惡化的假象,以達到符合債轉股條件的目的。另外,不少實行債轉股的企業與當地政府之間有著這樣那樣的聯系。當資產管理公司準備出售、轉讓企業股權時,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地方政府會出面幹預這些市場經濟活動,其結果導致資產管理公司的正當利益受損,並嚴重破壞了市場秩序。(4)資產管理公司(Assets Management Companies,AMC)。作為政策性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在成立時就被設定了固定的生命周期,因此,追求短期利潤成為其天然目標,經營中頻頻出現短期行為。為了盡快讓不良資產脫手,資產管理公司往往會有意壓低價格,從而直接導致國有資產流失,致使國家成為最終的利益受損者。目前,已經出現了部分資產管理公司將手中持有的資產,以較低的價格出售給民營企業,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實例。

 (二)管理風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角色 包括:(1)資產管理公司的利益追求與股東權益相悖。根據《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施債權轉股權若幹問題的意見》,由於國務院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只能是階段性持有股份,即實行轉股之後,資產管理公司將會在壹定時間內通過轉讓、出售、回購等形式退出企業股東位置,這樣就使得資產管理公司明顯有別於其他股東,即:資產管理公司重點關心如何退出、持股期間的回報以及持股形式等問題,而並不真正關註企業的健康發展;若股份制改造後,實行債轉股的企業仍無起色,那麽該部分債權就難以收回。因此,資產管理公司在選擇企業戰略時,往往更多關註於自身利益,而不願意真正地以長期投資股東的立場來作出決策,這樣就形成了具有大多數表決權的資產管理公司與原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2)資產管理公司並非被真正的當作股東。資產管理公司在債轉股過程中,應該是承擔重任的主要角色,其運作分為三步:資產重組、管理重組和股權變現,然而就目前債轉股情況而言,在管理重組環節,資產管理公司實質上並沒有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和監督權,資產管理公司的表決權形同虛設,實質上難以形成對於企業的有效制約。類似地,在債轉股過程中,資產管理公司的知情權也經常得不到保障。(3)大量國有資產流失。實施債轉股的資產大多是不良資產,但並非是無效資產,有相當部分完全可以通過努力再度盤活,但由於短期利益驅使,資產管理公司只關註這部分資產如何盡快處置,而並不真正關心企業的經營和發展,因此,資產管理公司往往會將手中的資產以較低的價格出售給其他企業,從而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除此之外,由於目前部分資產管理公司缺乏必要的管理人才和經驗,其經營管理不善,不但沒有通過債轉股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而且導致新企業缺乏應有的競爭力。(4)資產管理公司退出機制不完善。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資產管理公司的退出通道尚不清晰、穩妥,明顯缺乏對可能風險的超前防範,尤其是對於壹些巨額的債轉股項目。作為階段性股東,資產管理公司需要最後把手頭的股份進行變現,關於是否有投資者願意購買,企業能否成功上市等,並非僅取決於其本身意願就可以順利實現。目前,由於處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我國的債券市場規模尚小,股票市場仍需進壹步規範,基金的發展剛剛起步,滯後的資本市場發展嚴重制約了債轉股的有效實施。(5)資產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不合理。首先,資產管理公司定位不清,經營和發展存在著諸多矛盾。資產管理公司承擔著?防範金融風險、保全國有資產、支持國企改革?三大政策性使命,但在實踐中時,卻又被要求其按照商業化方式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顯然,資產管理公司的最初定位和其實際工作自我沖突、自相矛盾。壹方面,資產管理公司需要堅持市場化原則追求本身利益最大化,而同時卻又不得不擔負著諸如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安置下崗職工等社會責任;其結果是資產管理公司的顧此失彼,無法實現其既有的目標。另外,由於所有權虛置導致的企業內部控制機制的失效。由於國家財政全額撥付資產管理公司的資本金並擁有其全部產權,而財政部則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職能,因此,在現有的體制和公司治理條件下,資產管理公司難以形成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由於目前外部政策環境和內部激勵約束機制尚不健全,作為代理人的資產管理公司目標和國家目標往往產生偏差,出現內部人控制問題,道德風險和經營風險時有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