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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資企業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的用途

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用於職工非經常性獎勵、補貼購建和修繕職工住房等集體福利。 外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如何計提職工福利費

[問題]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是否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

[解答]在《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二)》(財會[2003]10號)中規定,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會[2001]62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應設置“應付福利費”科目,核算從原“應付工資”科目轉入的屬於應付中方職工的退休養老等項目的基金、保險福利費和國家的各項補貼、原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余額,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並應當設置“從費用中提取的福利費”和“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兩個明細科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為其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以外的職工集體福利類費用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709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除為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和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外,不得在稅前預提其他職工福利類費用。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後,也不再按工資總額的14%從費用中計提福利費。企業當年發生的福利費在當期損益中據實列支。如果實際發生的福利費超過按稅法規定允許在稅前扣除的金額,在納稅時按稅法規定進行調整。

“應付福利費-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科目的余額及以後年度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應按法律規定的用途進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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