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被征地農民選擇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參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繳費基數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比例為20%;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用於被征地農民補貼期間應繳納的社會統籌費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在享受參保繳費補貼期間,按8%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繳費年限累計到15年,達到男60年、女55年的,申請領取基礎養老金,從批準後的次月起領取基礎養老金。
興國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第九條本細則實施後,新認定的同被征地農民,無論自願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還是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均享受同等數額的參保繳費補貼,參保繳費補貼僅用於補貼被征地農民的參保繳費。被征地農民自願選擇不按本細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且不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政府不給予參保繳費補貼。政府給予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用於被征地農民補貼期間應繳納的社會統籌費用。
本細則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在規定時間內參保的,參保繳費補貼標準為:被征地農民持證上崗前壹年江西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12%×180;發生逾期參保的,參保繳費補貼標準為:江西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12%×(180-逾期月數)。
本細則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應當自取得被征地農民證之日起壹年內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取得被征地農民證的時間為國土資源部門發放被征地農民證的時間;逾期月數是投保截止日期與實際投保時間之間的月數。
本細則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在規定時間內參保,參保繳費補貼不足以補貼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15年的,政府繼續給予參保繳費補貼,使補貼年限達到15年;被保險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參保的,相應扣減補貼月數和金額。同壹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增加相同數額的參保繳費補貼。
第十條本細則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選擇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的,參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按照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用於被征地農民補貼期間應繳納的社會統籌費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在享受參保繳費補貼期間,按8%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繳費年限累計到15年,達到男60年、女55年的,申請領取基礎養老金,從批準後的次月起領取基礎養老金。具體的保險賠付方式如下:
(壹)參保時男未滿45周歲、女未滿40周歲的,以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逐年繳納8%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相應的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12%逐年從參保繳費補貼中扣除,直至參保繳費補貼扣除完畢,個人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規定開始足額繳費。
(2)參保時男45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40周歲以上不滿55周歲的,個人先以江西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8%的繳費比例提前補繳。補繳時間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繳費年滿15周歲的時間點開始計算,然後個人盡量多補幾個月。上述對應的補繳時間及逐年12%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參保繳費補貼中扣除,直至扣除參保繳費補貼,個人開始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足額繳費;
(三)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以參保時上壹年度江西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壹次性繳納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個人按8%的繳費比例繳費,計入個人賬戶,政府補貼按12%納入統籌基金。
本條所稱被征地農民的時間和壹次性支付的支付指數按0.6計算;根據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情況,繳費是指繳費期間的實際計算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