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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蘇園reits什麽時候分紅

該項分紅最少壹年壹次。

分紅是股份公司在贏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額的壹定比例支付給投資者的紅利。是上市公司對股東的投資回報。分紅是將當年的收益,在按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等項目後向股東發放,是股東收益的壹種方式。通常股東得到分紅後會繼續投資該企業達到復利的作用。

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紅,而優先股壹般不享受分紅。股份公司只有在獲得利潤時才能分配紅利。

分紅,亦稱利潤分享,即分配紅利的簡稱。1899年在巴黎舉行的“國際分紅會議”中指出:“分紅是指企業單位提拔壹定比例的盈利,分配給該企業單位壹般被雇員工的報酬,此種報酬按自由協約的計劃,事先訂定提拔的比率;比例壹經決定,即不得由雇主變更”。

美國芝加哥大學羅勃·桑納德教授對分紅定義為:“所謂分紅,簡言之,是指受雇員工在其正常薪資之外,分配壹部分雇主所得的利潤而言”。

“辭海”對分紅的解釋為:“企業團體於每屆決算時,由盈余中提出壹部分分配於使用人或勞動者,謂之分紅,亦稱花紅,含有獎勵勞動補助工資之意”。

陸光先生亦有類似的定義:“雇主為通過人性合作,提高生產,降低成本,因而根據壹項自由的合約,將事業單位獲得的利潤,依照事先訂定的比率,與被雇人***享”。此外李善猛先生所作的定義為:“壹個經營業務的公司,於經濟繁榮的年度中,獲得盈利,在凈得中提出壹部分分配給員工,謂之分紅”。

又杜功璧先生亦曾指出:“公司每營業年度終了,經過決算,如有盈余,通例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提存法定盈余公積,提列定率股息後,余數即為股息及紅利,是股東出資的報酬,若讓出若幹嘉惠員工,即系分紅。”

在臺灣公司法規定,公司無盈余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法定盈余公積已超過資本總額50%時,或於有盈余的年度所提存的盈余公積,有超過該盈余 20%數額者,公司為維持股票的價格,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由此可知分配紅利的限制。

簡介:分紅有紅利再投資和現金分紅兩種方式,這兩種分紅方式的差別是,壹個是單利增值,而紅利再投資是復利增值。所以大多數客戶比較喜歡選擇紅利再投資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