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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為什麽壹定要捐贈?

中國的富人應該認識到,富人捐贈是富人產權對窮人人權的約定機制。捐贈不僅給了窮人生存和發展的希望,更給了富人自己身心的自由。如果有壹天,富人捐贈在中國蔚然成風,真正國泰民安的日子就來到了。 [《鳳凰周刊BLOG》] 文□ 《鳳凰周刊》特約撰稿員 陳文軍 “自私心”還是“高尚心”? 因為幾位世界超級富豪的捐贈壯舉,有關富人捐贈的爭論,近壹段時間在國內媒體、網絡上熱烈起來。 其壹是世界首富比爾·蓋茨,宣布將逐步移交微軟的管理工作,將更多時間投入“比爾與梅琳達·蓋茨基金會”。蓋茨已把290億美元捐給了這壹慈善基金會,聲稱將會把500億美元的財產全部捐獻,只給自己的3個孩子留下幾百萬美元遺產。 其二是世界第二大富豪沃倫·巴菲特,宣布把總價值約370億美元財富捐給5家慈善基金會,占他個人總財富的85%,創美國有史以來個人慈善捐贈額之最。 其三是世界第十大富豪、華人首富李嘉誠,宣布未來將把三分之壹的個人財產捐作公益慈善之用,有關資產會放入其名下的李嘉誠基金會。據《福布斯》2006年全球富豪排行榜資料,李嘉誠個人的財富約188億美元(約1,466億港元),三分之壹即約480億港元。 在國內,人們通過正在熱賣的《蒙牛內幕》壹書了解到,中國乳業巨頭蒙牛集團老總牛根生,作為蒙牛最大的自然人股東,竟然將自己約占10%的股份全部捐出,創立“老牛專項基金”,成為“全球捐股第壹人”! 於是,大家都在探討壹個問題:富人為什麽要捐贈? 壹種說法是,富人通過捐贈成立慈善基金,進行投資,不僅可以避稅,而且收益率比私人投資的回報率還要高,捐贈只是富人追求資本增值的手段。另壹種說法是,富人已經很有錢,物質上已經得到了滿足,所以捐贈只是為了個人社會聲譽、名垂青史,追求精神上的滿足。這兩種說法把富人捐贈的最終根源歸結為他們的自私心。 與之相對立的是“高尚心”假說,認為富人的財富取自於社會,應該回饋社會。財富是屬於全人類的,所以富人慷慨捐贈,是在發揚愛心,盡社會責任。富人的捐贈之舉,來源於人類的高尚美德。通過媒體,有人以蓋茨、巴菲特為例,揶揄中國富人吝於行善,言下之意是,中國的富豪們品格還遠遠沒有達到高尚的境界。 中國人習慣於從道德標準來評價事物,對於富人捐贈這件事也是如此。如果壹味地認為富人捐贈就是出於自私動機,的確與事實相違背,因為捐助畢竟為社會、為他人做出了奉獻。但是,如果單純認定富人的捐贈就沒有壹點利己之心,比如提高社會知名度、美譽度,促進產品銷售,進行合理避稅等,恐怕也不是事實。人的道德心理因素極其復雜,無法確切把握,把富人捐贈行為歸結為道德心理因素,富人的捐贈行為就成了壹時的義舉。 富人的捐贈行為,到底是出於心理與道德的沖動,還是屬於現代社會正常的規律、機制?捐贈作為富人的道德義務,是可為也可不為的事,但是,如果捐贈是壹種社會機制,那麽就壹定要做了。 富人和窮人之間的契約 世界似乎永遠逃脫不了分成窮人和富人的格局,即使把所有窮人都消滅了,在富人中又會出現壹批窮人;如果把所有富人都消滅了,在窮人中也同樣不可避免地產生富人。問題不在於世界上總是有窮人和富人,而在於窮人和富人之間的矛盾對立。在壹個優勝劣汰的社會裏,激烈競爭在馬太效應作用下,總是讓壹部分人越來越富,另壹部分人愈來愈窮,這樣就產生了窮人問題和富人問題。 窮人問題是生存問題,因為繼續窮下去,他們甚至連維持生命的基本食物都沒有了。如果壹個人連生命都沒辦法維持,誰能保證他會幹什麽。窮人的生存問題於是就轉化成窮人的邏輯:與其餓死,不如和富人拼命。按照中國農民起義者的鼻祖——陳勝的邏輯就是,反正是要死,不如“舉大義”而死。窮人問題的最終歸屬,都是走向暴力革命。到那個時候,富人的財產和生命安全很難再有保證了。 富人問題是財產問題,富人財富越多,就越需要保護它們。財產能得到保護的惟壹辦法,就是借助於暴力工具,如軍隊、警察等。而且通過擁有和借助這些暴力工具,掠奪財富比平等交易積累財富,來得更容易。如果富人用錢建立暴力工具——形成暴政,再利用暴力工具來掙錢,窮人的生命更沒有保障。在這種情況下,窮人最終不是餓死,也會在富人的暴政之下生命時刻受到威脅,這就更增加了窮人“舉大義”的理由。 無論是窮人的起義,還是富人的暴政,人類社會始終貫穿著窮人與富人之間以暴易暴的殘忍邏輯。民族國家歷史上的內亂和戰爭,大部分是因為貧富兩極分化造成的。人類進入到近代社會,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也難以擺脫窮人和富人之間以暴易暴的邏輯,直至現代國家,人類終於找到了克服貧富對立、以暴易暴的辦法,這就是人權與產權的契約平衡。 對於富人,最害怕的是財產損失,他們需要產權;對於窮人,最擔心的是活不下去,他們需要人權。在現代國家中富人和窮人之間達成了壹個基本契約:富人保證,保障窮人人權;窮人保證,尊重富人產權。 窮人的人權包括生存權、發展權。生存權指維持生命持續的權利。也就是說,富人不僅不能威脅窮人的生命,而且如果窮人因為缺乏基本食物和住所面臨生存危機時,富人必須為窮人提供食物等,保障窮人能夠活下去。發展權指窮人必須得到教育、就業機會等,能讓自己和自己的下壹代獲得發展的條件,窮人能夠活下去,不僅僅是因為有了食物,還要有希望。 富人的產權包括財產權,交易、投資權。財產權指富人的財產是不可侵犯的,富人有權對自己的財產進行交易、投資。窮人不能掠奪富人的財產,也不能阻礙富人進行財產交易、投資的自由。人權和產權的契約平衡,是現代國家憲法中最基本的兩個要素,保證了窮人和富人的和平相處與國家的長治久安。 當然,契約的法律條文並不能代替實現它們的社會機制。人權和產權的動態平衡則隱含著,富人向窮人捐贈是壹種必然和正常的社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