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因為住戶裝修或使用不當等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漏水,那麽可以要求該住戶修補並補償損失如果已過了保修期又非人為損壞的情況下造成滲漏,則應由整棟樓的業主***同分擔。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有部分享有***有和***同管理的權利。按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基本規則,建築物的樓頂空間應當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有。因此,樓頂滲漏雨等公***部位維修,費用由全樓居民分擔。如果是因為住戶裝修或使用不當等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漏水,那麽可以要求該住戶修補並補償損失;如果已過了保修期又非人為損壞的情況下造成滲漏,則應由整棟樓的業主***同分擔。如果小區已收取維修基金的,則從基金中支出。
屋頂漏水有權要求全樓業主分攤維修費用或啟用公***維修資金維修,無需獨自承擔
1、壹方面,樓頂屬於全樓業主的***有財產。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有部分享有***有和***同管理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條則進壹步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有部分:(壹)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通行部分,消防、公***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與之對應,本案所涉屋頂覆蓋著全樓,關乎全樓業主的***同利益,決定了其雖然不屬於某壹位業主的室內,樓下的業主很少涉足,平時也只是與妳的生活直接、密切相關,但它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有部分”,為全樓業主***有
2、另壹方面,全樓業主必須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全樓業主對屋頂享有***有權利,可以對屋頂進行占有、使用、處分、收益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正如物權法第72條第壹款規定的,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結合本案,全樓業主對屋頂的核心義務無疑是維護。維護的內容自然包括在屋頂出現漏水情形時,***同出資恢復到能夠發揮正常作用的狀態,而且任何壹位業主都不得以自己不需要、不使用等種種理由推脫。基於全樓業主對於屋頂所享有的份額均等,所產生的維修費用自然應當由大家平均分攤
3、第三,可以啟用公***維修資金維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有部分享有的***有和***同管理的權利壹並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