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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因素會導致保險合同的終止?

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當事人之間由合同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因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而終止。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通常有合同終止、期限屆滿、履行、標的物滅失、被保險人死亡、保險標的部分滅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等。

法律分析

導致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如下:1 .本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二、合同因解除而終止。保險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第三,因違約未果而解除合同。保險人有權因被保險人的某種違約行為而使合同無效。4.合同因履行而終止。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履行全部保險金額的賠償或者給付義務後,保險責任終止。5.因保險標的消滅或被保險人死亡,本合同終止。這裏的保險標的損失是指保險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或滅失。保險標的不因保險事故而滅失的,投保人不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因標的消滅而終止。需要註意的是,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保險合同的解除,不同於因履行而解除保險合同。前者是保險人在作出相應賠償後,因當事人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是合同的提前解除,即合同的終止;後者是保險人履行全部賠償義務後合同終止,是合同的自然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工傷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未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辨認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法定退休年齡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