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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特性都有哪幾點

契約型基金日下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已經變成了壹個業內人交頭討論的熱點詞匯,2014年證監會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下稱“《私募監管辦法》”)明確了私募投資基金可采用公司型、合夥型和契約型三種不同的組織形式。

私募投資基金在中國發展的二十余年以來,受限於國內政策環境和立法傳統的影響,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壹直是公司型和合夥型基金占據絕對的數量比例,尤其是2007年《合夥企業法》的修訂,正式確立了有限合夥企業制度以來,有限合夥型基金因其較低的稅負和較靈活的管理模式受到了市場的青睞。

2014年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下稱“國發62號文”)逐漸發力,過往各個地方政府給予有限合夥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處於非常不明朗的處境,契約型基金,這壹在證券投資基金領域發展得較為成熟的組織形式,也應《私募監管辦法》的正名,開始被廣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熱議。

︱ 契約型基金是什麽

契約型基金目前在國內並無官方定義,有壹種說法認為契約型基金又稱為單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指專門的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委托人通過與受托人(投資人)簽定"信托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基金單位持有證"來募集社會上的閑散資金,用以從事投資活動的金融產品。

但實際上,根據維基百科對Unit Trust的定義:Unit trusts are open-ended investments; meaning that unlike investment trusts thereis not a finite number of units in issue, and these can increase or decrease dependent upon the net sales and repurchase by existing unit holders,單位信托基金只涵蓋了開放型契約型這壹種模式,故直接將契約型基金定義為英國法傳統下的單位信托基金是不太合適的。

有鑒於契約型基金並非壹個明確的法律概念,從外觀上可以將契約型基金定義為:由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之間所簽署的基金合同聚集投資人的資金,;投資人因信賴基金管理人的專業能力而將資金交由其管理,並將資金托管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運用組合投資的方式投資於特定標的,以獲取資本利得或利息;投資收益按投資者出資份額***享,投資風險由投資者***擔的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