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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

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維護股票期權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保護股票期權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從事股票期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交易,是指以公開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以股票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合約,是指證券交易所制定的標準化合約,約定買方有權在未來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賣出交易開放式指數基金等標的證券。

第三條股票期權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股票期權市場以及利用股票期權交易進行跨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對股票期權市場實行集中統壹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相關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其章程和業務規則,分別對股票期權交易活動和經營機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證券交易所可以開展股票期權交易。股票期權交易品種的上市、暫停、取消或者恢復,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股票期權交易品種應具有足夠的現貨交易基礎、足夠的市場競爭和足夠的交割量,適合股票期權交易。

第六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履行股票期權交易的結算職能,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股票期權結算參與人(以下簡稱結算參與人)的交易對手,為股票期權業務提供多邊凈額結算服務,按照現金對現金的原則實施期權行權結算。

第七條證券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和做市業務,期貨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與股票期權準備和開倉行權相關的股票現貨經紀業務。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股票期權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從事前款規定的股票期權相關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八條股票期權交易可以實行做市商制度。股票期權做市商(以下簡稱做市商)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承擔為股票期權合約提供雙邊報價的義務,並享有相應的權利。做市商從事做市業務,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信息隔離制度,防止做市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不得利用做市業務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九條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作為保證金安全管理的監控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分別負責監控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股票期權業務涉及的投資者資金的保證金安全管理。

第十條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制定股票期權交易和結算規則及相應的實施細則。交易規則和結算規則的制定或者修改,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實施細則的制定或者修改應當征求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並在正式頒布實施前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股票期權交易的經營機構、結算參與人、投資者及其他參與人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證金存管監控機構的業務規則。

第十壹條股票期權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證券交易所應當為股票期權投資者制定具體標準和實施指引。投資者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獨立承擔股票期權產品的風險和市場環境變化的風險。

第十二條經營機構應當根據證券交易所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審慎評估投資者的身份和風險承受能力,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識別能力決定是否推薦其參與股票期權交易,對可能影響投資者權利義務的產品、服務和信息進行事先適當說明,充分揭示風險,並在簽署風險揭示書後與投資者簽訂經紀合同,不得誤導和欺詐投資者。經紀合同應當包括經營機構對投資者采取的風險管理措施、投資者結算違約或者保證金不足的處理方式、強行平倉和行權操作等內容。運營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解釋和公示投資者與其發生爭議的處理規則和程序、投資者投訴的方式和渠道、投資者權益保護等內容。

第十三條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接受投資者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投資者進行股票期權交易,交易結果由投資者承擔。

第十四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負責投資者衍生產品合約賬戶的統壹管理。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投資者的申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為投資者開立衍生產品合約賬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負責為經營機構統壹分配和發放投資者衍生產品合約賬號。經營機構應當明確提示投資者如實提供開戶信息。投資者應當如實申報開戶資料,不得以虛假申報等方式規避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要求。投資者的衍生產品合約賬戶應與其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的相關註冊信息壹致。

第十五條股票期權的買方應當支付使用費。股票期權的賣方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收取使用費並支付保證金。保證金應當以現金或者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的證券形式繳納。運營機構向投資者收取的保證金,以及投資者存放在運營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和行權資金,歸投資者所有,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轉讓的情況外,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證券公司應當在存管銀行開立投資者股票期權保證金賬戶,用於存放投資者股票期權交易權、行權資金和現金保證金。期貨公司應當將投資者的權利、行權資金以及以現金形式提交的保證金存入期貨保證金賬戶。期貨公司開展與股票期權的準備、開立和行權相關的現貨經紀業務的,還應當在存管銀行單獨開立現貨資金賬戶。經營機構應當對向投資者收取的資金實行分賬管理,妥善記錄個人投資者資金明細數據,與經營機構自有資金和證券現貨交易結算資金實行分戶管理,相關資金的劃轉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結算參與人應當按照相關業務規則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股票期權資金保證金賬戶,用於存放結算參與人股票期權交易的權利、行權資金和現金保證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對結算參與人交存的使用費、行權資金、現金保證金和自有資金分別管理。結算參與人可以按照相關業務規則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股票期權證券保證金賬戶,存放以證券形式提交的保證金。具體事宜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股票期權的買方有權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行權。股票期權的買方提出行權時,股票期權的賣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根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投資者可以使用自有資金、證券或者合法借入的資金、證券進行行權結算。運營機構可以在經紀合同中與投資者約定提供約定的行權服務。提供協議行權服務的,經營機構應當在經紀合同中詳細約定該服務的觸發條件、行權數量、操作流程以及可能存在的風險,並向投資者充分說明。運營機構還應當記錄服務的實際運營過程,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股票期權合約到期前,經營機構應當采取互聯網、電話、短信、電子郵件或者其他適當方式中的至少壹種方式提醒投資者妥善處理股票期權交易頭寸,並對提醒事項進行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第十九條股票期權交易應當當日無債務結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將當日結算結果及時通知結算參與人,結算參與人應當對投資者進行相應結算,並按照與投資者約定的方式將結算結果及時通知投資者。投資者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頭寸。

第二十條結算參與人保證金不足或者違反交收合同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根據業務規則的規定,采取直接扣劃、處置結算參與人的期權保證金、暫時拒絕交收處置其應收證券、資金或者擔保證券、扣劃其自營證券、收取違約金等措施。發生保證金不足或結算違約的,經營機構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和經紀合同的約定,采取處置投資者期權保證金、暫不交割處置其應收證券、資金或擔保證券、收取違約金等措施。結算參與人可以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暫時未交付給投資者的證券劃入結算參與人的證券處置賬戶進行處置。

第二十壹條證券交易所開展股票期權交易活動,應當建立保證金、漲跌停板、持倉限額、大額持倉報告、風險準備金、風險警示制度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並在業務規則中明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股東從事股票期權交易的標準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展股票期權交易活動,應當建立保證金、無債當日結算、強制平倉、結算擔保、風險準備金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風險管理制度。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建立相同風險管理制度的,應當在業務規則中明確各自的職責。經營機構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規定的風險管理制度,建立並嚴格執行股票期權業務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制度,確保投資者保證金的存管安全,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並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向其報告大戶名單和交易情況。

第二十二條結算參與人的保證金不足,且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未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規定的時間內自行追加保證金或者平倉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業務規則的規定,強行平倉該結算參與人負責的合約。投資者保證金不足,且投資者未在經營機構規定的時間內自行追加保證金或者平倉的,經營機構應當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相關業務規則和經紀合同對投資者合約進行強行平倉。強制平倉產生的相關費用和損失,由相關主體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和經紀合同承擔。

第二十三條因不可抗力、市場操縱、技術系統故障等異常情況影響股票期權交易正常秩序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業務規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采取以下緊急措施:

(壹)調整保證金;

(2)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三)調整經營機構或者投資者的持倉限額。

(四)限制經營機構或者投資者開倉,或者要求其限期平倉;

(五)暫停股票期權合約的交易。

(六)其他應急措施。

前款所列情形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股票期權重大結算風險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按照業務規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采取限制資金提取或者存放、強制平倉或者其他緊急措施。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本條規定采取上述措施。

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向市場公告,並積極協助和配合對方履行相應職責。上述措施產生的相關費用和損失,由相關主體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和經紀合同的約定承擔。

第二十四條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證金監控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股票期權市場與其他證券、期貨等相關市場和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市場監控、風險控制、違法違規行為打擊等合作機制。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證金存管監控機構發現股票期權交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通報派出機構。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股票期權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不得以《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壹條規定的手段操縱股票期權市場,不得操縱相關基礎證券市場,不得利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十壹)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從事股票期權交易。 相關標的證券市場的內幕信息和其他未公開的信息,或者向他人披露上述信息,使他人可以利用上述信息從事股票期權交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操縱股票期權市場操縱相關標的證券市場,或者利用股票期權市場的內幕信息從事相關標的證券交易,或者向他人披露上述信息,使他人利用上述信息從事相關標的證券交易。

第二十六條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展股票期權交易結算業務時,應當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期貨交易所的相關監管要求和法律責任開展相關業務活動。除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證券公司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時,相關業務活動參照適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相關監管要求和法律責任;期貨公司從事與股票期權的準備、開立和行權相關的現貨經紀業務時,相關業務活動應當參照適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相關監管要求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期貨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應當予以處罰的,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操縱相關標的證券市場或者進行相關標的證券內幕交易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應當予以處罰的,依照《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從事股票期權交易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保證金監控機構是指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或者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保證金監控機構。

(二)股票期權經營機構,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經營股票期權業務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

(三)股票期權結算參與人,是指具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股票期權結算業務參與資格的機構。

(四)做市商,是指證券交易所認可的為其上市的股票期權合約提供雙邊連續報價或雙邊響應報價等服務的機構。

(五)提成費,是指股票期權買方為購買股票期權合約向賣方支付的資金。

(六)保證金,是指用於結算和保證股票期權合約履行的現金或有價證券。

(七)衍生品合約賬戶,是指經營機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為投資者開立的用於股票期權合約交易、行權申報和記錄投資者持有的股票期權合約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八)股票期權買方,是指持有股票期權合約權利倉的投資者。右位是指買入並開倉壹份股票期權合約所形成的位置。

(九)股票期權賣方,是指持有股票期權合約義務倉的投資者。義務頭寸是指股票期權合約賣出和開倉形成的頭寸。

(十)行權,是指股票期權合約的買方行使以行權價格買入或賣出約定標的證券的權利,或者以約定的結算價結算現金差價的權利。

(十壹)協議行權,是指運營機構根據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提供的行權申報及相關服務。具體服務內容和各自的權利義務由運營機構與投資者在經紀合同中約定。

(十二)行權價格,是指股票期權合同中約定的買入或賣出約定標的證券或計算行權價差的價格。

(十三)結算,包括股票期權交易雙方的日常交易結算和行權結算。日常交易結算是指股票期權日常交易的資金結算和交收,行權結算是指股票期權的資金結算和交收以及標的證券的結算和交收。股票期權日常交易結算和行權結算中的資金結算和標的證券交割統稱為結算。

(14)備兌開倉是指投資者將合約標的物的全部金額預先存入,作為未來行權結算時要交割的證券,並據此賣出相應數量的看漲期權。

(15)看漲期權是指買方有權在未來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約定數量的合約標的的期權合約。

(16)看跌期權(Put option)是指買方有權在未來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賣出約定數量的合約標的的期權合約。

(十七)其他未披露信息:指除標的證券市場內幕信息外,對標的證券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且尚未披露的下列信息:

1.證券交易、證券持有狀況、資金數額等相關信息。證券交易場所、存管銀行、證券資產托管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設立的證券市場監控機構在運行監控過程中形成或者獲得的;

2.證券期貨機構、公募基金管理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社保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等金融機構的證券投資相關信息;

3.政府部門、監管機構或者相關單位制定或者做出的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政策或者決定;

4.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條其他交易場所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開展股票期權交易,具體業務規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