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次發[2009]第14號
鎮江市慈善總會青少年白血病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為了給城市白血病患兒家庭更多的人道主義關懷,鎮江市慈善總會設立了白血病患兒救助基金。為規範救助行為,充分發揮救助資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實施辦法:
第壹,資金規模
近期資金規模為10萬元,資金來源:向社會募集資金。2008年,企業認捐資金到位。
第二,援助原則
1.貫徹“以人為本、治病救人”的宗旨,按照“量入為出、保本用息、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每年用資金利息為青少年兒童白血病患者治療提供醫療費用。
2.基金救助由市慈善總會和接收患者治療的醫院直接結算。原則上不采取現金直接救助患者的方式。
第三,援助範圍
少年兒童指1至18周歲的兒童,對18周歲以上在校就讀的學生適當放寬。具體的援助目標是:
1.持有市總工會發放的城鄉“低保證”和“特困證”的家庭學生和兒童;
2.城市地區邊緣家庭的學生和兒童;
3.城市普通收入家庭的學生和兒童;
4.在外地就讀的城鎮家庭學生(在外就讀學生不納入救助範圍);
5、城鎮大中專院校外地戶口學生。
第四,救助標準
1,經市級以上(含市級)醫院診斷,確診為白血病需要長期化療等治療的,按以下標準進行救助:
(1)城鄉低收入貧困家庭白血病兒童青少年,可按個人每次支付費用的80%給予救助,每人救助總額不超過5萬元;
(2)對城鎮邊緣家庭白血病兒童青少年,可按個人每次支付費用的60%給予救助,每人救助總額不超過3萬元;
(三)對城鎮普通收入家庭白血病兒童青少年,可按個人每次支付費用的40%給予救助,每人救助總額不超過2萬元。
2、經市級醫院(含市級)診斷為適合異基因造血幹細胞移植和骨髓移植的,按以下標準執行:
(1)城鄉低收入家庭和貧困家庭白血病兒童青少年,救助標準每人30萬以內;
(2)城鎮邊緣家庭白血病兒童青少年,每名接收標準低於20萬;
(3)城鎮平均收入家庭有兒童青少年患白血病,每人救助標準低於654.38+萬;
(4)骨髓移植和化療的標準累計執行,骨髓移植和化療的標準比例相同。
3.外地戶口在外市就讀的學生和在本市高校就讀的學生患白血病,按家庭經濟狀況類別享受本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同等救助標準。
4.家庭在外市就讀的學生,在就讀地市級以上醫院治療發生的費用,戶口在本市高校的學生,在原籍市級以上醫院治療發生的費用,視同在當地市級以上醫院治療發生的費用,按同等標準給予救助。
動詞 (verb的縮寫)申請程序
1.凡在本市登記的學生及白血病患兒家庭,均可向當地社區(村居)提出申請,填寫表格,並出具市級以上(含市級)醫院的證明材料。社區(村居)提出意見後,街道辦事處(鄉鎮、村)上報本轄區慈善總會審核,最終由市慈善總會審批公示後確認救助標準。
2.在本市高校就讀的非本市戶籍學生和在外地就讀的本市戶籍學生患白血病,可向學校學生處提出申請,填表,並出具市級以上(含市級)醫院證明材料,以及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材料,經學校審核、公示後,報市慈善總會審批確認。
不及物動詞結算方法
1,經市慈善總會確認的受助人員,憑市慈善總會審批蓋章的個人申請表,可在接受治療的市屬醫院直接享受青少年白血病救助標準範圍內的青少年白血病救助資金。
2.在受助人員標準範圍內,每壹階段治療結束後,受助人員應向市慈善總會申報醫療費用支付情況,市慈善總會派員協助結算。患者個人按實際支付比例自付部分,其余部分由市慈善總會按規定直接與醫院結算。超過最高救助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付。每次結賬時,醫院都會發放壹張“助醫慈善卡”,填寫救助白血病患兒的資金數額,受助人簽字確認。
3.轉診到外地醫院的患者醫療費用由本市市級以上(含市級)醫院確認。憑當地醫院轉診證明和市級以上(含市級)醫院證明、票據、個人繳費憑證,到市慈善總會按救助標準給予救助,領取“慈善醫療保健卡”簽字確認救助金額。
4.暫時沒有辦理醫保卡的患者,將在醫保基金中心獲得慈善基金救助,程序同上。
5.市慈善總會將每個救助對象的救助情況建立電腦信息檔案,實行跟蹤服務。
七。資本承諾
市、區慈善總會(市區高校)根據救助對象範圍,分擔73%所需救助資金。
八、監督管理
1,市兒童青少年白血病慈善救助資金單列,納入市慈善資金管理。嚴格執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2.每年向市慈善總會理事會報告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理事的監督。
3、受助人員和金額嚴格審核程序,接受全社會的監督。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實施。
2009年3月25日發布的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