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的主要內容:
(1)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在勞動者因年老、失業、疾病、工傷、生育等導致收入減少時,給予其經濟補償,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經濟性和普遍性,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的對象主要是全體勞動者,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性質是補償收入減少。社會保險的資金來源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政府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責任。社會保險實行權利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勞動者只有履行了繳費義務,才能獲得相應的收入補償權利。
(2)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是指國家和社會對因各種原因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提供免費救助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救助對象分三種:壹是無依無靠、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人員,主要包括孤兒、殘疾人和未參加社會保險、無子女的老年人;二是有生活來源,但生活水平低於法定最低標準的人;第三,有勞動能力,有生活來源,但因突發自然災害或社會災害,生活壹時無法維持的人。社會救濟是社會保障的基本和最低層次,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受最低生活水平,繳費標準低於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支出和社會捐贈。
(3)社會福利
廣義的社會福利是指政府為全體社會成員創造有利於提高生活質量的物質文化環境,提供各種社會津貼、公共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以不斷提高人民的整體福利水平,包括各種文化教育、公共衛生、公共娛樂、市政建設、家庭補充津貼、教育津貼和住房津貼等。
(4)社會優待
社會優待是指政府和社會對軍人和其他從事特殊工作的人員及其家屬給予優待、撫恤和妥善安置。主要包括向烈士家屬、軍人家屬、復員退伍軍人和殘疾軍人提供撫恤金、優待金和補助金;舉辦榮譽軍人療養院和光榮醫院;復員軍人的安置;為軍隊離退休幹部提供服務。社會優撫是壹種特殊的社會保障,其目的是穩定軍隊,維護國家安全,促進社會穩定。
(五)社會互助
社會互助是指在政府的鼓勵和支持下,由社會團體和成員自願組織和參與的幫助弱者和貧困者的活動。社會互助具有自願性和非營利性的特點,其資金主要來源於社會捐贈和成員自願捐款,政府往往從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社會互助的主要形式包括:工會、婦聯等群眾團體組織的群眾互助;民間公益組織舉辦的慈善救助;城鄉居民自發形成的各種形式的互助組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