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大修自住房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拿作它用。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款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壹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壹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壹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壹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