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建議,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2、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3、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4、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持有關資料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支。
5、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6、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壹、房屋維修基金的概念
所謂房屋維修基金,就是為了***用設施和設備更新改造用的,始於1998年,2004年開始變為辦理產權證時必須繳納的費用。繳納標準為每平米造價的5%-8%,房屋維修基金歸全體業主***有,在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前由房管局代管。
二、房屋維修基金繳納時間
業主應當在房屋交房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三、房屋維修基金繳納標準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房屋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準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
四、房屋維修基金使用範圍
房屋維修基金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部分和設施在損壞之後的維修與更換。房屋主體報過內外城中墻、柱、梁、樓板、屋頂等,公***部分包括外墻面、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設備有上下管道、電梯、消防、車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