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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的收取標準和用途

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的收取標準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各地房屋維修基金標準與經濟水平掛鉤,具體收取標準略有出入);用途為經業主***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1、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開發商)交納維修基金。開發商代收的維修基金屬與全體業主***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2、專項維修資金標準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各地房屋維修基金標準與經濟水平掛鉤,具體收取標準略有出入);

物業維修基金的用途為:經業主***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在以下情況可使用物業維修基金:

房屋維修基金可以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對房屋主體結構、公***部位或公***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①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

②公***部位是指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③公***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設備、配電線纜及設備、電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 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其他***用設施設備等。

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維修資金的使用辦理程序:

1、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建議,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2、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的2/3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3、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的方案。

4、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持有關資料向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

5、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6、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2018修訂)》

第十七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壹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壹)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壹條 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壹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有。經業主***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