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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醫療保險異地報銷比例

內蒙古醫保異地報銷比例為65%。

醫療保險報銷流程:

1,身份證或社保卡原件;

2、定點醫療機構三級或二級醫院專科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原件;

3、門診病歷、檢查、化驗結果報告等原始醫療資料;

4.財政稅務統壹的醫療機構門診收費原始收據;

5.醫院打印的門診費用明細清單或醫生開具的處方付款原件;

6.定點藥店:統壹發票原件及稅務商品銷售打印清單;

7.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證原件。

醫保報銷需要準備的材料:

1,醫院病歷復印件,須加蓋醫院印章;

2、費用明細清單,必須加蓋醫院印章;

3、住院票據,需加蓋醫療機構專用章;

4.醫保卡,身份證,銀行卡。

醫療報銷的辦理流程:

1,醫療保險,無論是城鎮職工醫療還是城鎮居民醫療,都要先按照當地醫療保險機構核定的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

2.如需到其他醫療機構治療,需到當地社區醫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定點醫療機構開具轉診證明;

3.在當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結賬時醫院會自動扣除醫保報銷款;

4.在當地醫保定點場所治療但未住院,或接受放療、化療治療,在醫院未報銷的,可攜帶醫院出具的相關資料到當地行政服務中心醫保窗口報銷。詳情如下:

(1)正式發票;

(2)醫學診斷;

(三)藥品明細清單;

(4)社會保障卡或醫療卡。

5.在其他醫療機構治療並有轉診證明的,出院後每年65438+2月31前必須報銷所有治療發票、醫院診斷證明、住院證明、身份證、社保卡、用藥清單、病歷。

綜上所述,在定點門診醫院看病後,先用現金支付。現金支付後,攜帶身份證、就診卡、戶口簿到當地醫保管理單位報銷。壹般來說,不同地區的報銷比例會有所不同,這取決於當地的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