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根據《雲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職工):
(壹)國有企業及其職工;
(二)城鎮集體企業及其職工;
(三)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駐滇機構及其中方員工;
(四)城鎮私營企業、業主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個體勞動者;
(五)外省駐滇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六)統籌範圍內的退休人員。
本辦法適用於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條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地(市)、縣(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社會保險機構負責基本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
第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負責基本養老保險的執法監察工作。
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或者平衡財政預算。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年不足支付時,按照下列順序解決:
(壹)歷年累計結余中存款的使用情況;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時,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可以轉讓或提出,具體辦法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國債轉讓或兌付仍不能保證兌付需求時,由省級調節基金調劑;
(四)調整後仍有不足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解決;
(五)在財政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調整繳費比例,經批準後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由省社會保險機構編制匯總,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省財政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決算由省社會保險機構在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編制,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匯總,送省財政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機構應將有關核定材料、征繳計劃和參保單位變動情況及時通知當地負責征繳的地方稅務機關;地稅部門根據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的繳費清單,按月向用人單位和職工足額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確保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時征繳入庫。
第十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分別繳納。職工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城鎮個體工商戶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個人繳納。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月工資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或隱瞞不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並向社會公開曝光。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計算基本養老金時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每滿1年扣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的2%,以此類推。
第十壹條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
(壹)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合計數大於本單位工資總額時,以個人繳費基數合計數作為單位繳費基數;職工按本人上述年份月平均工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本人月工資為統計局規定的月工資總額,且月工資高於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述年份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月工資低於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含從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勞動者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至300%選擇壹個檔次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總費率為18%,其中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繳納10%,從業人員繳納8%。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為18%,由本人負擔。
(三)職工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到新的用人單位重新就業的,由新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自謀職業和個體經營的,本人繼續按照本條第(二)項規定的個體工商戶繳費基數和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繳納養老保險。本人重新就業前後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社會保險機構應當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機構按照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按個人繳費基數的11%記入,其中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余記入用人單位繳費。
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利息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參照每年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
第十三條職工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其個人賬戶不予記錄,繳費年限不予計算。他們的個人賬戶將被社會保險機構封存,儲存額繼續計息。中斷繳費後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中斷前後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按規定累計計算。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本息可以繼承。
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應及時向企業和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提供死亡證明。辦理相關手續後,遺產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壹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
繼承金額=個人繳費本息總額/120月×(120月-領取月數)
第十五條職工在省內統籌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不轉移資金;職工跨省流動時,除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外,還應當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職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申請退休:
60歲以上的男性。
女性年滿50周歲,在生產或者後勤服務崗位工作並在該崗位連續工作滿5年的,可以申請退休;
女性年滿50周歲,在管理技術崗位工作,雖在生產或後勤服務崗位工作,但在生產或後勤服務崗位連續工作不滿5年的,必須年滿55周歲方可辦理退休。
管理技術崗位和生產、後勤崗位發生變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崗位變動後壹周內,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實後,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並送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二)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生產或者後勤服務人員,從事本工種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累計滿8年(以上工作崗位簡稱特殊工種,下同);
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從事特殊工種累計時間不足規定年限的,按照本條第(壹)項規定的退休年齡退休。
特殊工種和非特殊工種的變更,用人單位應當在變更工種後壹周內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實後,送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殘並經地、州、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四)因工致殘的職工,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依法破產的國有企業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即符合本條第(壹)項規定],經本人申請,由企業壹次性支付法定退休年齡後10年應發的基本養老金[法定退休年齡後10年應發的基本養老金=本人實際支付的基本養老金×65438]。但是,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不得在原退休年齡的基礎上申請提前退休。
上述條件因情況變化需要另行規定時,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七條退休審批
(壹)職工符合規定退休條件退休的,由單位填寫《雲南省退休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審批表》(壹式三份),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交社會保險機構審核處理(企業無主管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不在本地區的,直接報社會保險機構審核處理),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批準,並發給退休證。
符合規定退休條件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待遇後,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發給退休證。
(二)從事高空、高溫、有毒有害、井下、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的,以及原實行行業統籌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退休的,按有關程序報省社會保險機構審核,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其他用人單位按有關程序報當地、州、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從事特殊工種的員工需要提交本人與特殊工種相關的檔案材料進行退休審批。
(三)因工致殘職工的退休,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和〈雲南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四)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對因疾病或非因工致殘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員工進行鑒定。原行業統籌單位由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認定;其他企業按參加社會保險機構的隸屬關系,由地、州、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被鑒定的職工必須持本人身份證到所轄勞動鑒定委員會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疾病診斷。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依據診斷證明作出鑒定結論。
職工出生日期的認定應當以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相結合。職工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壹致時,以本人檔案記載的最早出生日期為準。
第十八條付款期限
(壹)職工的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職工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時,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認定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建立後的實際繳費年限為實際繳費年限(扣除中斷繳費年限計算)。
(2)1986 10 6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合同制員工,繳費年限從實際繳費日起計算。
1995(原行業統籌單位實際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時間)9月30日前,從事特殊工種人員按有關規定折算的工齡(不超過五年)可視為繳費年限,但退休時只能按原辦法計算待遇時使用。
(三)1995年9月30日前,與原國有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被任命自主創業的職工。本人願意從1995+00、1年6月30日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和個人賬戶記錄按本辦法城鎮個體工商戶有關規定執行)的,在原國有企業繳納。
(4)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1995年9月30日前離職,後重新工作,參加社會保險,6月1995日至6月1日建立個人賬戶,離職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連續工齡可視為繳費年限。1995 10 10月1以來未建立個人賬戶的,必須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建立個人賬戶,離職前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可視為繳費年限。
以前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1995 10 1後離職,再重新工作,參加社會保險,建立個人賬戶,離職前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可視為繳費年限。
離職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工齡,只有原單位的檔案證明材料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後,才能視為繳費年限。
第十九條達到退休條件且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職工,按照下列規定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壹)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建立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退休後按以下公式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
月基礎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0%)+月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建立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本辦法發布後退休的,其月基本養老金按以下方法計算:
月基礎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過渡性養老金
月過渡性養老金=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4%×建立個人賬戶前視同繳費年限。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建立個人賬戶第壹年本人繳費工資/建立個人賬戶最後壹年本人繳費工資+建立個人賬戶第二年本人繳費工資/建立個人賬戶第壹年本人繳費工資+]...本人退休當年發放工資/本人退休最後壹年發放工資)÷(退休當年-建立個人賬戶當年-中斷繳費年限)]×本人建立個人。
月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之和低於按原辦法計算的月基礎養老金的,按月增發過渡性調節基金補足差額。
月過渡性調節基金為1998年3月31日按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與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
(三)月基本養老金不得高於職工退休時上壹年度全省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三倍;也不得低於職工退休時上壹年度全省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60%。
(四)離退休人員的退休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由國務院和省政府授予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級以上單位授予的戰鬥英雄、模範、先進工作者,其退休後的榮譽待遇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壹條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其繳費年限達到15年,即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的,可以申請退休,其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算:
(壹)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建立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壹)項執行;
(二)屬於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建立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月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其中:
月過渡性養老金=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1%×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建立前的繳費年限(含按規定可視為繳費的年限),不享受過渡性調整。
第二十二條工傷職工經勞動鑒定達到壹至四級傷殘的,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辭職待遇從養老保險或工傷保險中支付,由殘疾人選擇。
第二十三條繳費年限為1997年7月16日(含按規定可視為繳費的年限)滿18年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1995年6月10日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年限,按單位和個人正常繳費基數和費率逐年發放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達到15年後,按有關規定計發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職工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但不願意按規定延長繳費的,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壹次性領取基本養老金,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壹次性領取的基礎養老金金額為: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年限+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合計。上述費用由社會保險機構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條1995年9月30日前成立的用人單位,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須按上壹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1%的費率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個人均* * *繳納)。個人繳費比例按現行規定執行。從1995 10到1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從1995 1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1995 10 6月1後設立的用人單位,從在工商登記註冊的當月起,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按照社會保險機構核定的基數和規定的比例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未參加養老保險且已停產多年的城鎮集體企業,按照國務院國發[2000]8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個體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根據協議約定,按月、按季或按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約定按季或者按年繳納的,應當在參保當月足額繳納當季和當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今後,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季度和年度分別在季度的第壹個月和當年的1月份繳納。
稅務部門應設立個人繳費窗口辦理繳費業務。
第二十七條經國家和省批準破產的國有企業,破產前退休人員應當按照下列公式繳納養老保險費,由清算組從清算基金中壹次性劃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本人實際月養老金×12月×年(法定退休年齡+10年-實際年齡)。
破產期間(自法院宣告破產之日起),當年(自然年度)符合退休條件的職工可以申請退休,基本養老金按規定發放。
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被合並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並的,由合並方或者被合並單位補繳其所欠基本養老保險費(包括貸款和欠款)。
按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務院老弱病殘幹部安置暫行辦法〉和《國務院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除特殊工作崗位外,基本養老金每次不減少65438+。降低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養老金+調節基金及各項補貼)×(1-提前退休年限×2%)+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二十八條職工不符合法定退休條件到國外或者香港、澳門、臺灣省定居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壹次性支付給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終止。
第二十九條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定居國外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應當每半年提供國家規定的有關部門出具的生存證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為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三十條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服刑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出獄後繼續享受服刑前的基本養老金待遇。
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緩刑三年以下的,可以在拘役或者緩刑期間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
勞動教養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第三十壹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根據全省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適時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指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調整,按照企業標準執行。
第三十二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撥付,不得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省財政應對行業社會保險機構所需經費予以補貼。
第三十三條提倡和鼓勵用人單位積極開展補充養老保險。
企業為職工提取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壹般不超過當年兩個月職工工資總額,所需資金在當年或歷年結余工資中列支。
企業選擇由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的補充養老保險,社會保險機構根據用人單位提供的職工名單和繳費金額明細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按規定計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專戶儲存,不進行社會調劑。職工轉移單位時,企業的補充養老保險金將轉移到新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
第三十四條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歸職工本人所有。退休時,社會保險機構根據本人要求壹次性或分期支付給本人。如果員工死亡,所有補充養老保險金將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三十五條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提高社會化管理的服務水平,做好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逐步實現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所需業務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解決。
第三十六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機構和地方稅務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查閱用人單位的職工名冊、工資總額、財務會計賬簿和其他有關資料。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情況進行勞動和社會保障執法年度審查。用人單位在辦理工商年檢時,應當提交勞動保障部門年審合格材料和地稅部門提供的用人單位已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鑒定證明。
第三十七條《雲南省企業職工退休證》和《雲南省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審批表》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壹印制。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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