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青島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征收辦法

青島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征收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的征收。第三條市財政部門和市物價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監察、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應當配合做好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的征收工作。第四條符合條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銀行可以收取。具體項目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財政部門和市物價部門公布。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的征收仍按《青島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管理暫行規定》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的代收銀行和代收網點由市財政部門確定,報人民銀行備案後公布。

對收費單位相對集中或收費時間相對集中的收費項目,可實行集中收費、定時定點收費或指定收費網點收費。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和收費單位商定。第六條市財政部門和收費單位應當與代收銀行簽訂代理收費協議。協議的內容包括:

(壹)代收銀行和代收網點的名稱和分布;

(2)代理收費方式;

(三)收費資金的劃轉、對賬及時限;

(四)票據使用情況;

(5)服務質量要求;

(六)代收費用;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相關事項。第七條銀行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壹)收費單位向繳款人開具《青島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收繳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

(2)繳款人接到通知後15日內,填寫《青島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繳款書》(以下簡稱繳款書),到代收銀行和代收網點辦理繳款手續;

(三)代收銀行和代收網點根據通知和繳款書辦理相關手續;

(四)收費單位憑加蓋銀行承兌匯票印章的《收款通知書》和《繳款書》確認付款人付款並辦理其他事項;

(五)代收銀行和代收網點將收費金額及時、足額存入市財政部門指定的專用賬戶。

《通知書》和《繳款書》由市財政部門統壹監制。第八條繳費人對收費項目和標準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通知後7日內向市物價部門申請復核。市物價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7日內,將復核結論書面通知繳費人,繳費人應當按照復核繳費金額繳納費用。

復核結論與繳款通知書金額不壹致的,市物價部門應當將復核結論抄送收費單位和市財政部門。第九條繳費人逾期不繳費的,代收銀行或代收網點按應繳費額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繳費人向市物價部門申請復核的,復核期間不延長繳費期限。第十條收費單位未使用市財政部門統壹監制的通知書、繳款書或其內容的,繳款人有權拒付,代收銀行和代收網點應當拒付。第十壹條市財政部門應當確定各收費單位和收費項目的收費代碼,做好收費資金的統計、決算和核對工作。第十二條收費單位應當憑收款通知書和繳款書建立收費賬戶,並按照規定向市財政部門報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征收情況報表。

代收銀行應定期與市財政部門和收費單位對賬,確保收費金額與應收金額壹致。第十三條收費單位應當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的收費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第十四條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銀行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原收費單位直接收費或者擅自設立收費賬戶的,由財政、物價、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第十五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區(市)級負責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