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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性目標

制定科學規劃,分階段(2008 ~ 2010,2011 ~ 2015)實現國家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目標。將特許權使用費和兩權價款用於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項目,可以基本解決歷史遺留的礦山環境問題;建立健全生產礦山和新建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的政策、資金、管理等保障制度和措施,緩解或避免新的礦山環境問題。

4.2.1目標為2008 ~ 2010

1)做好國家規定的禁采區和限采區禁止采礦活動的監管工作,落實礦井布局調整。

2)根據我國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和礦山環境現狀,借鑒發達國家礦山環境保護管理經驗,對生產和新建礦山全面實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和保證金制度;對於廢棄老礦山,通過中央和地方財政投入、設立礦山環境治理基金、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等方式,達到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目的。

3)總結以往典型礦山治理經驗,按照《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規範》的要求,有組織、有計劃地安排礦山環境治理項目,確保急需治理區域內危害嚴重、對社會經濟發展影響較大的礦山環境得到有效治理。

4)規劃期內礦山環境治理的目標是:新建礦山和生產礦山、閉坑礦山和失去采礦權礦山的環境恢復治理率分別達到100%和25%。分類指標如下。

“三廢”和噪聲控制指標:廢氣控制達標率70%,廢水控制達標率50%,固體廢物控制達標率60%,噪聲控制達標率45%;

生態環境恢復指標:植被恢復率15%,歷史遺留問題礦山和新建礦山土地復墾率分別為25%和100%,水土流失控制率55%,土地破壞控制率30%,塌陷區重建率50%,排土場重建率15%;

資源綜合利用指標:尾礦綜合利用率10%,煤矸石綜合利用率55%,新建、擴建、改建選煤和黑色冶金選礦水重復利用率90%,大中型煤礦礦井水重復利用率50%,煤礦瓦斯綜合利用率85%(大中型煤礦95%);

地質災害控制指標:泥石流控制率15%,崩塌控制率15%,滑坡控制率45%,崩塌控制率40%。

4.2.2目標為2011 ~ 2015

1)完善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體系,健全礦山生態環境管理投入機制,使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法制化、規範化、科學化、制度化,形成長效機制。

2)加大科技投入,進壹步提高礦山環境綜合保護和管理水平。全面監測礦山環境,探索各種環境問題的成因和致災機制。建立礦山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礦山環境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和現代化。開發和推廣科技含量較高的防護和治理技術,優化投入產出比例,保障礦山生產和環境的良性可持續發展。

3)到2015,壹般礦山環境控制區采礦環境得到充分保護和有效治理。

4)規劃期內礦山環境治理的目標是:新建礦山和生產礦山、閉坑礦山和失去采礦權礦山的環境恢復治理率分別達到100%和35%。分類指標如下:

“三廢”和噪聲控制指標:廢氣控制率80%,廢水控制率80%,固體廢物控制率75%,噪聲控制率50%。

生態環境恢復指標:植被恢復率25%,歷史遺留問題礦山和新建礦山土地復墾率30%,100%,水土流失控制率65%,土壤破壞控制率40%,塌陷區重建率60%,排土場重建率20%;

資源綜合利用指標:尾礦綜合利用率15%,煤矸石綜合利用率70%,新建、擴建、改建選煤及黑色冶金選礦水重復利用率95%,大中型煤礦礦井水重復利用率70%,煤礦瓦斯綜合利用率95%;

地質災害控制指標:泥石流控制率30%,崩塌控制率30%,滑坡控制率60%,崩塌控制率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