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深化蘇州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園區社會保障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園區特殊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園區規劃區70平方公裏範圍內所有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單位和職工。
園區內和規劃區外的外商投資企業,經園區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並經園區社會事業局批準,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公積金制度對職工養老、住房、醫療(含生育,但不包括工傷、職業病等傷害)實行多項社會保障。
第四條園區實行公積金制度的主要目標是:
(1)建立園區統壹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員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二)促進人才合理流動,保持經濟發展,營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園區投資環境。
第五條公積金由園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壹)公積金制度的保障水平與園區經濟發展相適應;
(二)公積金提前歸集;
(三)公積金提前歸集;
(4)保證正常運行。
第六條職工有依法參加公積金並享受公積金待遇的權利。本辦法適用的單位和職工必須參加和繳納公積金。
第七條公積金按規定在稅前列支,不計個人所得稅。
第二章組織結構
第八條園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代表蘇州市人民政府在園區實施公積金辦法,研究決定公積金重大事項,負責審批公積金實施方案和發展規劃,審議公積金保值增值方案,檢查公積金執行情況。
第九條園區社會事務局是園區公積金制度實施的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公積金制度運行,具體負責編制公積金發展規劃;擬訂公積金的實施辦法和條例。
第十條園區設立公積金理事會,由管委會代表、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管委會指定的其他人員組成,作為園區公積金措施實施的監督、參謀和議事機構,直接監督公積金的運作。公積金理事會主任、副主任由管委會主任任免,任期壹般為三年。
第十壹條園區設立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具體承辦公積金的運營。其主要職責是:
(壹)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公積金的歸集和繳納;
(二)公積金個人賬戶的管理;
(三)負責公積金的保值增值;
(四)接受單位和職工有關公積金管理和運營的查詢。
第十二條管理中心運行的運行費用從公積金存款利差等收入中提取,不足部分由管委會補貼。
第三章公積金的繳納
第十三條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範圍的單位,應當到管理中心辦理公積金登記手續。新設立的單位應當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同時辦理公積金登記手續。職工發生分立、合並、撤銷、破產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在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單位發生分立、合並、撤銷、破產時,其欠繳的公積金視同欠繳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優先清償。
第十五條管理中心在辦理登記手續後,為職工設立個人公積金賬戶,職工的公積金賬戶終身不變。
第十六條職工公積金賬戶分為普通賬戶、醫療賬戶和養老賬戶三個專用賬戶,管理中心每半年向職工提供壹次清單。
第十七條單位和職工根據繳費基數,分別按25%的比例繳費,按月繳納公積金,職工繳納的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自繳納之日起1周內向管理中心繳納公積金,不得遲繳、不繳或者少繳。
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繳納公積金的繳費基數上限,根據園區工資協調理事會提出的工資水平指導意見,由管理中心每年公布壹次。
第二十條公積金繳納比例基本保持不變;進行適當調整時,應由園區社會事務局提出,征求園區公積金理事會意見,報管委會批準。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實施前,已進入園區規劃區的單位,從職工開始發放工資的當月起,由單位和個人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繳納相應數額的資金,並按照本辦法折算成相應比例,計入職工公積金專戶。
第二十二條公積金的5%計入社會統籌基金,其余部分全部計入職工個人賬戶。
在個人賬戶中:
(a) 4%的節約儲金保留在養恤金賬戶中;
(二)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的職工,8%的公積金存入醫療專用賬戶;35周歲至45周歲(含45周歲)之間,12%的公積金留在醫療專戶;45周歲以上,公積金16%留在醫療專戶;
(三)其余部分保存在普通賬戶中。
第二十三條管理中心對公積金個人賬戶存款每年計息壹次。
第二十四條公積金個人賬戶存款利率不低於居民1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並參照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儲蓄利率”進行適當調整。
第四章公積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公積金的來源:
(壹)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公積金;
(二)公積金利息收入;
(三)按照本辦法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第二十六條公積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條企業除繳納職工公積金外,還必須承擔工傷和職業病造成的醫療和賠償費用。
第二十八條職工養老金賬戶中的存款金額在退休前不得挪用,退休時必須預留最低存款額,以保證職工退休後能夠按月領取基本生活費。低於最低繳存額的部分,由他的普通賬戶或者自己的現金或者其他方式補足,公積金最低繳存額不計入計算個人所得稅的基數。公積金超過最低繳存額的部分,可以在職工退休時壹次性提取。
第二十九條員工醫療賬戶的存款金額,統壹由管理中心按規定比例扣除,用於園區員工參加大病醫療保險,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職工門診醫療費用,在規定額度內壹次性醫療賬戶存款,職工以現金支付相應比例,具體細則另行制定;超過規定用量的部分由員工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壹條職工退休時,醫療專用賬戶必須保持最低存款額,以保證退休後能夠支付基本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職工退休時養老、醫療專用賬戶的最低存款額每年調整壹次,由管理中心提出,征求公積金理事會意見,報管理委員會批準。
第三十三條職工繳存公積金滿三年後,經個人申請,管理中心批準,其普通賬戶內的存款可用於購買園區內經濟適用住房。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職工,可以壹次性提取公積金:
(壹)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在醫療和養老賬戶中留有最低存款;
(二)低於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精神不健全或者患有絕癥的;
(三)出國定居並承諾不再以中方員工身份入園。
第三十五條經個人申請並經管理中心登記,普通專用賬戶的存款金額可以彌補醫療和養老專用賬戶的實際存款差額。
第三十六條公積金必須在保證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運作,不得進行投資回收期長、風險大、投機性強的投資。
第三十七條管理中心定期向管委會報告公積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三十八條管理中心應當每年編制公積金歸集、支付和增值運營的預決算,報管委會批準並向社會公告,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社會事業局和園區主管財政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