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西分行關於轉發《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扶貧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農發銀發[1998]5號、1998-2-18各市分行、國家確定的貧困縣支行(派駐信貸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扶貧貸款管理辦法》(農發行[658]各級行要組織員工認真學習,規範嚴格將貸款投向投入產出,落實養殖業貸款比例,達到總行規定的要求;盤活貸款存量,做好逾期貸款回收和再貸款工作。新《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各地區分行制定下發,原《辦法》同時廢止。附件: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扶貧貸款管理辦法附件: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扶貧貸款管理辦法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用好扶貧貸款,提高扶貧效益, 根據《國務院中央關於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國家八五扶貧計劃》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章程》,參照《貸款通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貸款的性質。扶貧貸款是為實施扶貧計劃而安排的政策性貸款。它是壹種有償、有息的信貸資金,專門用於支持農村貧困人口解決溫飽問題。第三條貸款原則。扶貧貸款堅持“受益到戶、自主審批、借貸還款、到期回收”的基本原則,依法管理,確保扶貧貸款的流動性、周轉性和效益性。第四條貸款政策。扶貧貸款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以解決貧困戶溫飽為目標,優化貸款結構,促進貧困地區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轉化,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發展,不斷提高信貸資金使用效益。第二章貸款範圍、種類和用途第五條貸款範圍。扶貧貸款的範圍是列入“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貧困縣。分散在省(區、市)政府確定的貧困縣和非貧困縣的貧困鄉、村、戶,不得使用國家扶貧貸款。第六條貸款種類。扶貧貸款分為扶貧貼息貸款和扶貧非貼息貸款。其中,扶貧貼息貸款全部用於直接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果業中效益好、還款能力強的貧困戶和項目;非貼息扶貧貸款主要用於種植業、養殖業、林果業,適量用於周期短、產量高、扶貧效益好的行業和項目。第七條貸款用途。扶貧貸款主要用於:(1)投資少、見效快、覆蓋面廣、效率高,能直接解決人民溫飽問題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果業及相關加工業。(二)開發利用荒地、荒山、荒坡、灘塗、水面,建設農、林、牧、漁業商品基地和適度規模的支柱產業。(三)發展能充分發揮貧困地區資源優勢、安排大量貧困戶勞動力就業的資源型和勞動密集型加工業項目。(四)極少數生存發展條件特別困難的村和農戶,開展勞務輸出,實行異地開發或移民。第三章貸款對象和條件第八條貸款對象(壹)納入扶貧開發規劃的貧困戶。(2)貧困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三)承擔扶貧開發任務的各類經濟實體和服務組織。第九條貸款基本條件(壹)生產經營項目列入扶貧開發規劃,扶貧任務明確,措施具體,產品符合社會需求,預測經濟效益可靠。(二)項目權屬清晰,貸款主體明確,債務落實。(3)貧困戶要有獨立的生產經營能力。(四)對種植業、養殖業、林果業的到戶小額貸款,原則上實行信用貸款。小額貸款標準的劃定由各分行根據政策要求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五)以種植、養殖、林果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和直接解決貧困戶溫飽問題的扶貧項目,要嚴格執行擔保和項目資本金制度。借款人應購買相應的財產保險。(六)貸款企業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在經辦銀行或縣農業發展銀行指定的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對確需組織銀團貸款的項目,在主辦銀行責任履行完畢後,項目單位將與貸款銀行按同比例簽訂還款合同,並向貸款銀行提交經營計劃和財務報表。(七)貸款對象必須接受銀行的信貸監督,恪守信用,保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第四章貸款期限和利率第十條貸款期限。根據貸款項目的生產經營周期和借款人的綜合還款能力,合理確定宜長不宜短。期限超過五年的貸款有兩到三年的寬限期。第十壹條貸款延期。(1)如貸款不能按期歸還,貸款人必須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經辦行申請貸款展期。保證人和擔保人還應出具同意擔保貸款展期的書面證明。(二)貸款期限不滿壹年的,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貸款期限為壹至五年的,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壹半;期限超過五年的貸款,展期不得超過三年。第十二條貸款利率。扶貧貸款嚴格執行國家利率政策規定,利率不上浮。除違約、違規外,不存在加息、罰息。企業貸款,實行按季計息;貧困戶貸款應每年或每半年發放壹次。第十三條貸款實行貼息。扶貧貸款貼息方式有三種:中央財政貼息、地方財政貼息和部門貼息。(壹)中央財政貼息貸款,由總行和財政部統壹結算。(二)地方財政貼息貸款的貼息辦法,由各省(區、市)分行與當地財政部門商定。(三)部門貼息,主管部門將貼息貸款利息直接過帳給借款人。第五章辦理貸款的基本程序第十四條辦理扶貧貸款必須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壹)受理貸款申請。經辦銀行受理借款人或貧困戶的貸款申請後,應對上報的貸款項目進行初審,簽署審查意見並逐級上報。(2)貸款評估。經初審同意的項目,應報上級行列入計劃。根據貸款審批權限組織項目評估,撰寫評估報告;續建項目、流動資金貸款和貧困戶貸款要寫出調查報告,報上級行。(3)貸款審批。審批行應根據貸款條件對被評估項目進行審查並做出決策,履行審批程序。(4)簽訂借款合同。對已審批的貸款,借款人和被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條例》及有關規定簽訂書面借款合同,辦理貸款手續,並根據生產進度及時發放貸款。(五)建立貸款登記簿。貸款業務發生後,經辦行應逐戶建立貸款登記簿,記錄和反映貸款發放、回收、占用、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等情況。(六)貸款監督檢查。貸款發放後,對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執行情況和貸款使用效益進行跟蹤、監督和檢查,及時糾正違反政策和違約行為。(七)按期收回貸款。應堅持按照借款雙方約定的貸款期限收回貸款。貸款到期前,書面通知借款人準備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還款的,可在到期前申請延期還款,經銀行審核同意後,可按新約定的期限收回。(8)經濟活動分析。經營扶貧貸款業務,要重視經濟活動的分析,掌握扶貧貸款的運用,研究改善貸款管理、提高貸款經濟效益的政策措施。(9)總結報告。要定期或不定期總結貸款管理經驗,並向上級行報告。項目完成並收回全部固定資產貸款後,應按項目分別進行項目總結。第六章貸款管理第十五條計劃管理。扶貧貸款計劃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自下而上編制,自上而下審批。年初,總行發了壹次。扶貧貸款計劃不搞基數,按相關指標考核壹定年度。擬定扶貧貸款計劃的依據:(1)國家確定的貧困縣和貧困人口的數量和貧困程度。(二)扶貧貸款計劃的執行情況和貸款管理水平及效益。(3)申報的貸款項目計劃和配套的財政資金。第十六條項目管理。扶貧貸款實行項目管理。要做好貸款項目的選擇、評估、實施、監測和總結評價工作,建立項目備選庫和實施庫。縣支行根據縣級扶貧開發部門提出的扶貧貸款意向項目計劃,按照當年扶貧貸款計劃的150%編制扶貧貸款項目計劃,並逐級單獨上報。第十七條合同管理。(壹)扶貧貸款應符合《經濟合同法》、《借款合同條例》和國家頒發的有關金融法規,借貸雙方應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明確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2)依法收回的貸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回。第十八條會計管理。(壹)扶貧貸款應準確記入總行規定的會計科目。根據會計管理的需要,分支機構設置相關二級科目。(二)收回的扶貧貸款要在總行規定的扶貧貸款相關科目中記錄、核算和反映。第十九條庫存管理。各級銀行要及時收回到期貸款,收回的貸款繼續用於國家確定的貧困縣。各級銀行要下達年度扶貧貸款回收計劃,並將回收計劃完成情況與下壹年度貸款計劃掛鉤。第二十條風險管理。各級銀行要建立風險防範和補償機制,建立健全信貸崗位責任制和貸款分離制度,提高貸款決策水平,降低貸款風險;要建立健全貸款質量監測和報告制度,按規定及時核銷呆賬。第二十壹條檔案管理。各級銀行要建立健全扶貧貸款的經濟檔案和項目檔案。檔案館根據項目分別設立備選庫和執行庫,記錄借款人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貸款發放、信貸制裁、貸款檢查、經濟活動分析等情況。第二十二條審批機關。建立貸款分級審批制度。對貧困戶的貸款由經辦銀行直接審批,對間接提供到戶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果業和加工業的貸款,要根據貸款項目風險、貸款用途、管理水平和自有資金比例,由各級銀行審批。審批權限以上的貸款必須報上級行審批。權限內批準的項目必須報上級行備案。第七章貸款的監督和獎懲第二十三條建立嚴格的扶貧貸款年度審計制度,嚴禁擠占、挪用、截留扶貧貸款,不得以新貸抵舊,不得從貸款中提前收取風險保證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貸款中收取項目費或設立扶貧基金。壹經發現,將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第二十四條建立貸後檢查制度。檢查采用四位壹體的方式,即上級行檢查與下級行自查相結合;定期全面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信貸部門的檢查與審計部門的審計相結合;檢查和通知相結合。主要檢查以下內容:(1)國家扶貧政策和相關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二)貸款用途。(3)信用管理。第二十五條建立信用制裁制度。借款人和借款企業擠占、挪用、截留扶貧貸款的,應根據情況給予以下信貸制裁: (壹)提高利率或罰息。(2)停止新增貸款。(3)提前收回貸款。兩種以上的信貸制裁可以同時適用於壹個貸款對象。第二十六條建立扶貧貸款監測和評估制度。(1)建立統計報告制度。各級銀行必須根據總行下達的統計報表,準確、及時地反映扶貧貸款的進度和實施效果。(2)考核指標。1,種植業、養殖業、林果業、加工業和農戶貸款占比。2.貸款效益指標。分為社會效益指標和自身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主要包括貧困人口解決溫飽和增加收入;其自身經濟效益分為貸款回收率和貸款利息回收率。3.不良貸款回收指數。不良貸款實際收回額與年初不良貸款余額的比率(3)建立考核通報制度。評估結果應定期和不定期通報。(4)獎勵和征收措施。對考核目標完成好的分行,要給予獎勵,同時在下壹年度扶貧貸款計劃分配中予以傾斜。第八章附則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制定、解釋和修訂。第二十八條各省(區、市)分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總行備案。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註:寬限期——指銀行規定的借款人開始首次還款的最短期限,在此期間只還利息不還本金。該期限不是貸款期限的延長或增加,而是少於或至多等於貸款期限。如果借款人向銀行借款654.38+0萬元,銀行規定的貸款期限為5年,寬限期為2年,即借款人從第3年開始按壹定比例或金額還款,直至第5年,654.38+0萬元貸款本息全部還清。采用寬限期是國際慣例,旨在減輕借款人在貸款到期時壹次性還清所有貸款的壓力。根據以上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