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四川省農林特產農業稅征收實施辦法

四川省農林特產農業稅征收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農林特產農業稅的征收管理,平衡農作物稅收負擔,促進農村產業結構合理調整,增加農業投資資金來源,支持農業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國務院關於農林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和《關於進壹步做好農林特產農業稅征收工作的通知》,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下列農業特產稅收入征收農業特產稅(以下簡稱農業特產稅):

(壹)園藝收入,包括水果、瓜果、鮮茶(不含邊茶)、桑葉、花卉(含制茶花)、黃花、苗木(不含自耕自用部分)、藥材(含動物藥材)、食用菌(含黑木耳)等產品。

(二)竹木制品收入,包括竹子、木棕片、生漆、松節油、樟腦油、烏桕、白蠟樹(含蠟蟲)、幹鮮竹筍、花椒、核桃、板栗、紫膠(含紫膠蟲)、五倍子(含蚜蟲)、木本油料、黑木耳及其他林產品。

(三)水產品收入,包括蓮藕、高筍、席草等水生植物產品和淡水養殖產品收入(不包括自繁自用的魚苗、魚種和稻田養殖的水產品)。第三條凡取得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農林特產品生產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均為農林特產稅的納稅人,應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農林特產稅。第四條第二條規定的農林特產品,按照當年實際產量和當地中型收購許可證或指導價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沒有當地報價或指導價的,可參照毗鄰地區的報價或指導價合理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如將農林特產品直接加工轉化為其他產品(如竹木制品、木炭、蠶繭、罐頭等。),可根據消耗的原材料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征收農林特產稅的,原農業稅的應納稅面積、應納稅年產量和應納稅額應相應減少。

農林特產稅應稅收入核定的具體辦法由縣級財政部門制定。第五條第二條規定的農林特產稅稅率為:

水果收益10%,其中柑橘和蘋果收益15%;水產品收入10%,其中珍珠收入15%;果瓜收益10%;日誌收益8%;黃連收益8%;其他應稅產品所得的稅率為5%。對少數利潤較大或占糧田較多,需要適當提高稅率的產品,由市、地、州財政部門報省級財政部門審批,最高稅率不超過30%。第六條農林特產稅的征收辦法,由各地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對於產量相對穩定的產品,應實行固定產量征收。中藥材、蠶繭加工轉化的產品等產量不穩定的產品要代公司銷售。具體代征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商定。在壹個縣範圍內,同壹品種不應實行幾種征收方式,避免重復征稅。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第二條規定的農林特產稅,經納稅人申請,縣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可給予減征或緩征農林特產稅的照顧:

(壹)科研單位屬於農林特產品的實驗研究;

(二)在非耕地上從事生產初期,或者零星分散、回收緩慢的農林特產品納稅確有困難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納稅確有困難的;

(4)重點森工企業和當年虧損的森工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第八條全年農林特產稅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0元的農戶,經納稅人申請,縣級財政部門核定,暫不征收農林特產稅,仍按原規定征收農業稅,即按同等土地、糧食的年產量和稅率征收。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以外的農林特產品仍按原規定征稅,即在耕地上種植的,按同壹土地的糧食年產量和稅率征稅;在非耕地上種植的,按當年實際收入的3%征稅。

除本辦法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免征、減征或緩征農林特產稅。第九條農林特產稅納入預算管理。在保證完成省批準的農業稅征收任務的前提下,收入全部留給縣、省、市(地),不參與分成。

農林特產稅收入不低於60%,納入農業發展基金,專款專用。

各地可提取農林特產稅征收總額的10%作為征收資金。不需要額外征稅。第十條財政部門負責農林特產稅的征收管理。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暫行條例》和《四川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執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商務、銀行、交通、鐵路、民航、郵電等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財政部門依法征收稅款。第十壹條納稅人應當如實申報收入,及時繳納稅款。偷稅、抗稅的,由稅務征收機關追繳,可以並處應納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