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職工其實可以看自己是否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如果他們符合條件,可以申請失業救濟,可以暫時緩解自己的生活,避免他們在找到工作之前沒錢吃飯。妳通常從失業保險中得到多少?下面就讓我們通過下面幾段來了解壹下吧。
1.我能從失業保險中得到多少?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它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壹種臨時補償,目的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如何確定我國目前的失業保險標準是壹個復雜的問題。按照現行政策,我國失業人員第壹年可以領到標準工資的60~70%,第二年只能領到50%。事實上,各地往往低於這個標準。因為標準工資不包括工資之外的其他收入,而其他收入現在已經占到職工標準工資的適當比例,很明顯標準工資和職工收入的差距很大。另外,這個標準是1993制定的,這幾年物價水平壹直在上漲,所以這個標準明顯偏低,應該適當提高。提高多少,有壹個失業救濟替代率的問題,即失業救濟與工資收入的替代關系。據測算,目前失業救濟替代率約為40%,而國外失業救濟替代率壹般為60~80%。
2.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什麽?
失業保險金申請人的資格
1.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按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三)已按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
(4)有崗位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人員。
2.員工非自願終止雇傭關系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勞動合同終止;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克扣工資、拖欠工資或者未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扣留身份、資格、工齡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保險本身就是壹種救濟保險。對於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條件的人,不會說能領取很多失業救濟金。當然,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和數量實際上受支付失業救濟金的年限影響很大。實際失業保險能領取多少?對於不同城市的不同勞動者,可以領取的失業救濟金數額其實是不壹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