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號科目 對外投資
1. 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通過各種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包括債券投資和其他投資。
2. 事業單位購入各種債券形成的對外投資,應按實際支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 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壹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 科目。
事業單位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應按評估價或合同、協議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按賬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屬於壹般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向其他單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材料賬面價值(不含增值稅),貸記“材料”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額)”科目。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扣除材料賬面價值與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的差額,借記或 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材料的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壹般基金” 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對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材 料賬面價值(含稅)貸記“材料”科目。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與材料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 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材料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壹般基 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事業單位向其他單位投入的無形資產,按雙方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賬面原價,貸 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無形資 產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壹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事業單位以貨幣資金對外投資,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 金——壹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3. 事業單位轉讓債券以及到期兌付的債券本息,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 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實收金額與賬面金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其他收入”科目。同 時,調整事業基金的明細科目。
4. 本科目應按債券種類和投資對象進行明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