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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省政府各委、辦、廳、各直屬機構,中直駐吉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8]23號、[1994]16號和吉政辦發[1993]4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為進壹步規範我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征收和管理使用工作,經省政府批準,並征得財政部駐吉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同意,特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第壹條基金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壹)國家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及收費標準,經批準提高而增收中的壹部分;

(二)企事業單位(含外資企業)、個體工面業戶的銷售、營業及收費收入中的壹部分;

(三)外埠常駐機構及經商、務工等流動人員經濟收入的壹部分;

(四)其他。

第二條征收範圍及標準:

(壹)物價部門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和收費項目,凡經批準提高價格和收費標準的,從上調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總額的5-10%征收(上調前壹年的收入總額與上調幅度的乘積為年增加收入總額)

(二)外地進入我省的建制建築、裝潢、施工單位,按其所承攬工程總造價的2-3‰征收;

(三)外地進入我省的流動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征收;

(四)賓館、招待所、旅店住宿人員,按營業收入額的1-2%征收;(各地也可每床每日按壹定金額征收)

(五)(飯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廳、咖啡廳、冷飲廳)等餐飲業,按其營業收入的0.5-1%征收;不易計算營業收入的,按應繳稅額的壹定比例征收(下同)

(六)營業性歌舞廳(夜總會、卡拉ok、桑那、臺球室、電子遊藝廳、錄像廳、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娛樂場所,按其營業收入額的2-3%征收;

(七)出租車及個體運輸戶每人每月按5-10元征收

(八)非城鎮人口入城及調入長吉兩市的(不含大中專畢業生和高中級專業職稱),每人安2000-5000元征收

(九)上述範圍以外的單位,按職工人數每人每月1-2元征收。

第三條具體征收辦法:

征收基金的工作原則上由負責征收的部門自行組織,特殊情況也可委托其他單位協助代征。

(壹)凡提高產(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由物價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負責征收;

(二)建築業、裝潢、施工單位由城建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代征;

(三)落戶人員及流動,人口可由公安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代征;

(四)個體工商業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征收;

(五)文化娛樂場所可由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或其他)負責代征;

(六)其他均由五家部門負責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門代征;

中省直單位,其基金征收工作原則上由省級征收部門負責;或委托交納基金單位所在地的物價部門征收。

繳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只向壹個部門繳納,不重復征收,如出現復征時,壹律不再退還,但可抵下期應繳數。

基金應按月征繳,月交納額不足100元的,可按季交納。

第四條有下列情況之壹者,可酌情減免征收基金

1、停產、半停產企業免收;

2、民政部門興辦的社會福利企業免收;

3、經省稅務部門批準的全額免稅企業免收;

4、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免收;

5、停產、半停產企業職工經商的及自產自銷的菜農免收;

6、科教文衛等系統興辦的社會公益事業減半征收;

7、校辦企業減半征收;

8、三資企業、微利企業及經省級稅務部門批準減稅照顧的企業可酌情減收;

9、各部門依據政策規定,符合減免條件的,可適當減免。

申請減免交納基金的單位,壹律填寫統壹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減免審批表》,企事業單位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個體工商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所在地物價部門批準。

基金減免額壹次超過5萬元或全年累計超過20萬元的。壹律報省物價部門審批,其中額度巨大的還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基金壹律實行先繳後退制度,經批準減免的基金,屬免收的由批準之月起執行,次月將已上繳基金退回,屬減收的由批準之月起執行,已上繳部分可以抵頂待繳部分。

第五條 基金管理

(壹)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物價、財政部門負責人使用時須向物價部門申報,由物價、蔡增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通過財政專戶撥款。基金的日常征收、稽查及組織協調工作由各級政府物價部門負責;物價、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基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的物價、財政部門負責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物價,財政部門報告基金的征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二)凡需交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應於次月十日至十五日將基金存入征收部門在銀行的專戶。各征收部門征收基金款達1000元時即存入財政專戶。

(三)各單位交納的基金,企業可列入管理費用,直接向住宿客人收取的基金科不及營業收入.

繳納基金單位帳務處理:

1.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單位:

借:管理費用--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

貸:其它應交款

2.代收代繳單位的賬務處理接吉財綜〔〕994〕111號執行;

(三)征收部門。

收到時,借:銀行存款 貸:其它應付款

上繳財政專戶時,借:其它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四)基金可由各莊(代)收部門直接收繳,也可委托銀行實行托收承付。銀行部門應做好基金結轉和劃撥工作。

(五)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按征(代)收部門、單位征收基金額5%核撥征收手續費,用以解決征收工作中必要的辦公經費

(六)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不得隨意挪用、坐支、截留基金。年終結余基金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各級政府通過征收取得的基金收入經批準免交能交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七)各征(代)收單位應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壹檢印的專用票據,否則,被收單位、個人有權拒付;

(八)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故意設置障礙,刁難征(代)收人員收繳基金工作。

征(代)收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盡職盡責,不得玩忽職守、徇私枉法。

第六條基金的使用

基金的主要用途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用於影響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臨時性、突發性價格波動的調控,防止暴漲暴落;

(二)用於國家調整價格引起連鎖反映,但又不能相應調價的個別重要副食品政策性補貼;

(三)發展副食品基地和投資建設"菜籃子"工程;

(四)重大節假日期間對主要副食品價格的補貼;

基金的使用應當制定年度計劃,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原則上不能使用基金。基金的年度計劃由物價、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基金的使用本著有償與無償相結合,以有償(低息)為主的原則。

使用基金的部門、單位,應提出詳細的書面申請,填寫《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審批表》,按基金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報批。

第七條 監督檢查及處罰

(壹)對不能足額交納基金的,征(代)收部門應責令限期補交。對多次故意不能足額交納的,對當事人和負責人處以罰款;

(二)對逾期不交的,逾期30天之內的,每天可處以應交基金額1%的滯納金,超過壹個月的,企事業單位,由物價部門按違反價格規定進行處罰,個體工商戶由工商部門催繳,對無故拒繳的,要進行適當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三)對故意設置障礙、刁難征(代)收人員工作的,由征收部門會同公安、工商部門聯合處理,對幹擾公務、打罵征收人員的,由公安部門按治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對有意阻擋、包庇或拒絕繳納基金的單位,由監察部門追究領導者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及必要的黨紀、政紀處分;

(五)征(代)收、管理、監督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基金繳納表》、《基金使用審批表》、《基金減免審批表》均由省物價部門統壹樣式、統壹印制、發放和管理。

各市(州)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備案。

本辦法從十月壹日起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由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副食品

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的決定

(1997年12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號)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壹、第七條第(壹)項修改為:"對不能足額交納基金的,征(代)收部門應責令限期補交。"

二、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對拒不交納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