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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條例解讀

法律分析:《條例》明確了是對醫保基金使用過程中的監督管理;明確了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為全體參保人提供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保障水平,依法監管;突出了“安全”“有效”這兩個關鍵詞。基金“安全”是基礎,“有效”運行是目標。明確界定了“兩定機構”、參保人與基金使用有關的行為規範;提出了醫保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列舉了可能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各種違法行為,為實施監督管理行為和事件定性提供了標尺;確定了相關違法行為的罰則及處理辦法。

法律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第七條 醫療器械產品應當符合醫療器械強制性國家標準;尚無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醫療器械強制性行業標準。

第八條 國家制定醫療器械產業規劃和政策,將醫療器械創新納入發展重點,對創新醫療器械予以優先審評審批,支持創新醫療器械臨床推廣和使用,推動醫療器械產業高質量發展。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貫徹實施國家醫療器械產業規劃和引導政策。

第九條 國家完善醫療器械創新體系,支持醫療器械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促進醫療器械新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在科技立項、融資、信貸、招標采購、醫療保險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企業設立或者聯合組建研制機構,鼓勵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等合作開展醫療器械的研究與創新,加強醫療器械知識產權保護,提高醫療器械自主創新能力。

第十條 國家加強醫療器械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在線政務服務水平,為醫療器械行政許可、備案等提供便利。

第十壹條 醫療器械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誠信體系建設,督促企業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引導企業誠實守信。

第十二條 對在醫療器械的研究與創新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