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20世紀90年代初即確立了逐步建立三支柱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
將我國現行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與各國際組織建議的多支柱養老保險模式相對照,不難發現我國現行體系中各支柱均不同程度地背離了其應有的性質、功能和目標:
第壹,基本養老保險的融資方式和來源與其應實現的目標不吻合。
第二,企業年金的“自願”建立方式難以適應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目標的需要。
第三,作為第三支柱的個人養老儲蓄計劃發展近乎停滯。
正是由於第壹支柱的融資重任轉移給了企業,使得第二支柱難以有充分發展的空間,從而只得將企業年金的發展定位於自願。同時又擔心壹些企業在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及領取環節“搭便車”,又對企業年金發展采取“限制性”政策,這樣又將大量有意願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排除在外,進而壹方面抑制了企業年金的發展,另壹方面加劇了企業年金發展的地區間、企業間不平衡。
導致我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存在上述問題有其更深的歷史背景和原因:我國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由於老制度下遺留的養老金債務支付缺乏“專門儲備”,使得“統賬結合”的新型養老金制度壹開始就承載著新舊制度的“雙重”責任,既要面對近五十年來老制度下形成的養老金歷史債務,又要為新制度下的人員準備養老金。而老制度遺留下來的養老金“即付”任務又迫在眉睫,於是,政府壹方面提高企業基本養老金的繳費比例,另壹方面盡可能提高計入社會統籌公***賬戶的比例。這正是導致企業繳費壓力大、加劇繳費環節“搭便車”現象及統籌層次低的制度性原因。不僅如此,這種“寅吃卯糧”的辦法還導致新制度下的基本養老金支付大面積虧空,新養老金制度在事實上仍然是現收現付制。
重構我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設想和建議:
首先,對歷史遺留的養老金債務應通過專門渠道予以解決。
據世界銀行測算,在2001~2071年間中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隱性債務與GDP的比始終在100%以上,至2006年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隱性債務就達25萬多億元,並且還呈較快增長趨勢,如果隱性債務得不到很好解決,將會給未來財政帶來極大壓力。雖然國務院在《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中即明確“新人新辦法”、“中人中辦法”、“老人老辦法”,但對中人、老人的養老金資金來源卻始終沒有明確落實。
迄今為止,國家出臺的重大改革政策,都未對歷史形成的養老金債務應如何籌措和清償、新舊養老金制度如何對接等問題提出明確解決辦法。現實中,新養老保險制度所設計的個人賬戶及企業繳費的社會統籌部分均承擔著上述“歷史遺留重任”。若該問題得不到明確解決,不僅無法解決現實中“社會統籌”中的“搭便車”問題,也難以實現全國範圍內的統籌。
為此,建議必須劃清新老養老保險制度下的養老金責任,對歷史遺留的養老金債務,除每年安排財政專項預算資金解決外,還可通過發行(中央、地方)政府特別債券籌措資金予以專門解決,也可由以後年度的基本養老金基金增值部分償還。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重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面臨的先決難題。
第二,通過立法方式將基本養老保險費改為養老保障稅或社會保障稅。
這樣與第壹支柱的性質、功能、目標相吻合,既可以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剛性,也可解決現行用行政手段實行統籌的軟收硬支、統籌層次難以提高等問題。養老保障稅按照面廣(將所有註冊的企業都納入征稅範圍)量少(低稅率,具體還需進壹步測算)的原則征收,既可切實降低企業負擔,又可保證充足稅源。“費改稅”也是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規範政府收入形式的壹種必然趨勢和要求。
第三,通過立法方式強制要求企業建立企業年金。
縱觀世界各國對企業年金計劃的實施有強制性、自願性和準強制性三種類型,各國際組織也建議企業年金的建立可以采用強制、自願或者兩者結合的方式。究竟采用哪壹種類型與各國所處特定發展階段相關制度背景有關,更與該國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所要達到的目標直接相關。就我國當前經濟體制改革所處階段及企業年金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問題來看,認為我國應采取立法方式強制推進。首先是因為我國大量私營企業、中小企業是發展企業年金不可忽視的重要對象。其次,企業年金尚沒有被大多數企業當作吸引和激勵人才的機制。再次,供過於求的勞動力市場也是我國當前需要采取強制力推動的又壹原因。
當然,采取強制性措施主要是針對企業年金的最低標準部分,超出最低標準部分,企業可在國家激勵性稅收優惠政策的框架下本著自願原則建立,以適應企業年金靈活性的需要。同時,為兼顧效率和公平,防止有的企業僅為少數高管建立豐厚的年金計劃,或壹些效益好的企業通過建立企業年金逃稅,國家應制定嚴密的稅收政策予以調節和嚴格審查。
第四,采取適當措施鼓勵第三支柱的發展。
我國壹直具有高儲蓄率的傳統,發展個人養老儲蓄計劃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我國只需制定相應的金融政策予以引導,通過金融部門的宣傳即可得到落實,如金融機構可開設個人養老儲蓄專戶、予以優於普通定期儲蓄存款的利率、對該部分免征利息所得稅、對其支取規定最短儲蓄年限等方式即可達到發展第三支柱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