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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國家政策新規定

法律分析:1、將更多門診費用納入醫保報銷,將部分對健康損害大、費用負擔重的門診慢特病和多發病、常見病普通門診費用納入統籌基金支付。政策範圍內支付比例從50%起步,適當向退休人員傾斜,今後隨基金承受能力增強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單位繳費全部計入統籌基金,在職職工個人繳費仍計入本人個人賬戶,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由統籌基金按定額劃入,劃入額度逐步調整到統籌地區實施此項改革當年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調整統賬結構後減少劃入個人賬戶的基金主要用於支撐健全門診***濟保障,提高門診待遇。

3、個人賬戶可以家人使用,允許家庭成員***濟,可用於支付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以及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費用,探索用於家屬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等個人繳費。

4、加強醫保基金監督管理,完善稽核、內控等制度,嚴肅查處虛假住院、欺詐騙保等違法違規行為,完善與門診***濟保障相適應的付費機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個人帳戶不得提取現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補,節余滾存使用。從業人員、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帳戶的資金余額可以繼承。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條例規定為其從業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增加個人帳戶資金。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檔案,發給基本醫療保險證件。

第二十五條 遷離本省或者在本省內流動的,個人帳戶的資金余額可以轉移使用;無法轉移的,應當退還本人。 劃入統籌基金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歸原統籌單位全體參保人員所有,不予轉移,也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