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
本條例所稱使用人,是指住宅物業的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組成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其部分物業和同壹事務進行管理服務的活動。第四條物業管理應當遵循業主自我管理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物業管理要向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發展,提高服務質量,改善居住環境。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工作。根據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工作。
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第二章業主自治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住宅小區所在地的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住宅出售單位在六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壹)住宅區已交付建築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住宅區建築面積達到30%以上50%以下,且已使用壹年以上。第七條業主大會由住宅區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人數較多的,應當按比例選舉業主代表,組成住宅小區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二)制定、修改和審議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三)聽取和審議業主委員會關於物業管理服務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四)審議* * *住宅部分、* *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使用;
(五)決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應當邀請住宅區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和使用人的代表出席。第八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以投票方式表決。住所按每個單位住所計算,即每戶有壹個投票權;非住宅建築每100平方米建築面積或每股有壹票表決權。業主代表應當行使其所代表的表決權。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必須有代表50%以上表決權的業主出席。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
經代表20%以上表決權的業主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提議後十日內就提議的議題召開臨時業主會議或者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應當經出席會議的業主或者業主代表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第九條業主委員會是代表住宅區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15日內,持業主委員會成立登記申請書、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委員會名單,向住宅區所在地的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登記,並在住宅區內予以公告。登記日期為業主委員會成立日期。對違反本條例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條業主委員會根據住宅小區規模,由五至十五人組成,人數為單數。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或者其委托的使用人擔任,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出售住宅的業主代表可以當選為業主委員會委員,但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會議必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決定由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