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解決工傷醫療費用的途徑有:
1,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住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在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後,勞動者有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勞動者住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全額承擔。
3.用人單位在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情況下,拒絕支付勞動者醫療費用的,應當由勞動者先行墊付,保存好醫療發票,經評定傷殘等級後共同申請勞動仲裁,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